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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卫生厅关于发展农村社区卫生服务的指导意见

江苏省卫生厅关于发展农村社区卫生服务的指导意见
(苏卫基妇[2005]18号)


各市卫生局:
  为贯彻落实《中共江苏省委、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卫生工作的决定〉的〉的意见》和《中共江苏省委、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现代服务业的实施纲要》,加快我省农村卫生改革与发展,结合我省实际,对发展农村社区卫生服务提出如下指导意见。
  一、指导思想
  1、按照科学发展观的要求,加快发展农村社区卫生服务,适应广大农村居民日益增长的医疗保健需求。农村社区卫生服务是建制乡镇卫生院及村卫生室的发展方向。要坚持政府主导的原则,通过整合资源,逐步构建县乡两级、乡村一体、防治结合、多元投入、分工合理的新型农村卫生服务体系,为农村居民提供综合、连续、便捷的医疗卫生服务,全面提高农村医疗卫生服务水平,促进农村居民健康水平提高。
  二、机构建设
  2、每个建制乡镇由政府举办一所农村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以下简称中心)。社区卫生服务站(以下简称站)根据需要设置,服务人口一般以3000-5000人为宜。中心和站可以为同一法人主体,实行一体化管理。
  3、农村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主要由现有乡镇卫生院及村卫生室改建。中心和站分别按照《江苏省农村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建设标准》建设。《建设标准》由江苏省卫生厅另行制定。达到《建设标准》要求,由县(市)卫生行政部门审核,报市确认挂牌。
  三、服务功能
  4、农村社区卫生服务主要提供预防、保健、健康教育、计划生育技术指导、医疗和康复等“六位一体”综合服务。农村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目前至少应具备预防、保健、健康教育和医疗等“四位一体”的综合服务功能,要严格控制医疗的规模,不得向医院模式发展。要发挥中医药的特色和优势,在社区卫生服务机构配备中医师,开展中医药服务。
  5、农村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应按照要求设置相应的专业科室,并根据需要设置少量床位。社区卫生服务站应进村入户服务,开设家庭病床,开展健康教育并进行简易的治疗。中心和站的服务应符合《江苏省农村社区卫生服务规范》要求。《服务规范》由江苏省卫生厅另行制定。
  6、县(市)级医疗卫生机构要加强对农村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的业务指导,并建立双向转诊机制,鼓励县(市)级医疗卫生机构向乡镇开展多种形式的合作和延伸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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