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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治理公路超限运输办法

  (二)轮式专用机械车辆;
  (三)省交通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确需行驶公路的车辆。
  车辆运载超限的不可解体的物品,影响交通安全的,应当按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指定的时间、路线、速度行驶,悬挂明显标志。
  第十三条 承运人申请公路超限运输,车辆行驶范围在设区的市辖区内的,应当向起运地设区的市交通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由设区的市交通主管部门审批;所经线路涉及高速公路的,审批部门应当征求省交通主管部门的意见。
  车辆行驶范围跨设区的市或者起运地是高速公路的,应当向省交通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由省交通主管部门审批。
  由外省进入本省的车辆,以进入本省入口处所在地为起运地。
  第十四条 承运人申请公路超限运输的,应当提供下列资料和证件:
  (一)书面申请;
  (二)货物名称、重量、外廓尺寸及必要的总体轮廓图;
  (三)运输车辆的厂牌型号、整备质量、轴载质量、轮数、载货时总的外廓尺寸等有关资料;
  (四)货物运输的起讫点、拟经过的路线和运输时间;
  (五)车辆行驶证。
  第十五条 交通主管部门受理承运人的申请后,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规定的程序和期限,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批准车辆超限运输的,应当签发超限运输车辆通行证(以下简称通行证)。通行证限于单程运输,一车一证。
  第十六条 申请超限运输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批准:
  (一)车辆装载的货物质量超过车辆行驶证核定载质量的;
  (二)车辆装载货物后的长、宽、高超过公路、公路桥梁技术标准的;
  (三)行驶路线经过四级公路、等外公路和技术状况低于三类桥梁的。
  第十七条 交通主管部门在办理公路超限运输许可时,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对车辆拟经路线进行勘测,选定运输路线,计算公路、桥涵承载能力;根据公路的实际通行条件需要加固的,应当制定通行与加固方案,并根据方案进行加固或者改建。
  承运人依法承担对公路、桥涵进行加固、改建等防护措施所需的费用,并对公路造成的损害进行补偿。
  第十八条 经批准上路行驶的超限运输车辆应当按照通行证上的时间、路线、要求行驶公路,其车型、车号及装载等情况应当与签发的通行证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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