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公安厅关于印发《江苏省公安厅关于实施执法告知
服务制度登记变更公民(单位)信息的公告》的通知
(苏公厅[2005]374号 2005年7月11日)
各市、县公安局,城市公安分局:
为切实做好贯彻实施《江苏省公安机关执法告知服务制度》的社会宣传和前期准备工作,省厅研究制定了《江苏省公安厅关于实施执法告知服务制度登记变更公民(单位)信息的公告》(以下简称《公告》),现印发给你们,请自行翻印《公告》,于7月15日前全部发放到基层单位广泛张贴。同时,要通过报纸连续刊登、电视滚动播出等方式,集中一段时间宣传《公告》精神,力求家喻户晓、人人皆知。
各级公安机关要把宣传《公告》精神作为当前的一件大事来抓,结合“规范执法行为、促进执法公正”专项整改、交通安全宣传“五进”活动以及社区警务工作,迅速组织民警学习掌握《江苏省公安机关执法告知服务制度》的各项规定,深入乡镇街道、居民小区、企事业单位开展宣传发动工作,积极争取人民群众和社会各界的支持配合。公安机关交通管理、治安(户政)、网监等警种、部门和基层派出所,要充分发挥各自职能优势,全力做好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驾驶人,以及有关人员(单位)信息变动情况的收集、变更和登记工作,为实施执法告知服务制度提供完整、准确、鲜活的信息数据。
特此通知。
江苏省公安厅关于实施执法告知服务制度
登记变更公民(单位)信息的公告
为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维护公共安全和社会秩序,推进法治江苏、平安江苏建设,江苏省公安机关从2005年8月1日起,对交通安全违法记分,电子监控设备记录交通安全违法行为,驾驶证审验、换发,机动车辆安全技术检验和报废,刑事案件立案、破案,信息网络安全管理违法行为等实行执法告知服务制度。为了便于有关人员(单位)及时、准确地获得公安机关的告知服务信息,请有关人员(单位)认真核对、依法登记和及时变更有关信息。现就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机动车所有权发生转移、机动车登记内容变更的,请及时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车辆管理所办理相应登记。
二、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公安部《
机动车登记规定》,机动车所有人的姓名(单位名称)、住所地址、通信联系方式变更的,请填写《变更备案申请表》,可通过邮寄、传真、电子邮件等方式向车辆管理所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