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本通知从2005年7月15日起执行,省物价局、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江苏省计量检定收费标准》和《江苏省计量检定收费规定》的通知(苏价费[2003]302号、苏财综[2003]117号)即行废止。各收费单位应到各级价格主管部门变更《收费许可证》,亮证收费,使用财政部门印制的收费票据收费,所收资金纳入财政预算,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附件:一、江苏省计量检定收费规定
二、江苏省计量检定收费标准(略)
二00五年六月二十九日
附件1:
江苏省计量检定收费规定
一、经检定的计量器具,无论合格与否,被检定单位均应缴纳检定费。经检定不合格的计量器具,由检定机构进行修理,已收取修理费的,再次检定不得收取检定费;由非检定机构修理的,再次检定的仍须按规定缴纳检定费。
二、计量检定机构凡执行强制检定的,不得高于本标准;计量检定机构(包括社会计量检定机构)接受委托检定的,收费标准可上浮,但上浮幅度最高不超过30%。
本规定的强制检定项目范围包括:
(一)国家计量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强制检定目录。
(二)各级计量检定机构和社会计量检定机构的计量标准器具。
三、下列检定行为不得收费:
(一)上级计量行政主管部门下达的抽查任务;
(二)由于检定机构原因,损坏被检单位的计量器具,修理后的再次检定;
(三)检定后未出具检定证书、报告或检定结果通知书的。
四、检定机构未按检定规程规定进行检定的,不得按本收费标准收费。
五、计量器具强制检定的周期本通知中有明确规定的,按规定的检定周期执行;没有规定的,按现行计量检定规程规定周期的高限(即最少检测次数)执行。凡连续两个检定周期计量器具主要计量性能指标合格率低于95%或某台(件)计量器具连续两个检定周期主要计量性能指标不合格的,法定(含授权)计量检定机构可以根据相关的规程,结合实际使用情况适当缩短其检定周期。对缩短后的检定周期不得低于规程规定的检定周期的50%;缩短检定周期的工作计量器具,若连续两个检定周期检定合格率在97%以上(含97%)或三次检定合格后,应当恢复到执行规程规定的检定周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