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建立工作机制,形成部门合力。建立健全部门联席会议制度、环境违法案件移交、移送、通报和信息反馈制度,落实各部门的责任,切实加强部门联动,整合执法资源,提高联合执法效能,合力打击环境违法行为。专项行动期间,各级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坚持例会制度,在专项行动期间的每个阶段应召开一次工作例会,总结阶段工作情况,解决重点难点问题。
(四)查处大案要案,严肃责任追究。要重点查处屡查屡犯、严重危害群众健康、影响社会和谐稳定的环境违法企业,同时对包庇、袒护违法排污企业,在环境保护方面行政不作为、监管不到位的有关责任人进行行政责任追究。
(五)广泛宣传发动,营造良好氛围。各地要充分利用各种新闻媒体,采取多种形式,大力宣传开展环保专项行动的意义,营造震慑违法、鼓励守法的浓厚氛围。制订并落实阶段性新闻报道计划,确定宣传重点,积极协调新闻媒体做好宣传和跟踪报道,公开曝光一批典型环境违法案件和违法企业。
(六)加强情况调度,保障信息畅通。各市要确定专人负责信息调度和报送工作,每周向省环保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报送一次进展情况,每周编印一期环保专项行动简报,重要情况要随时报告,重点环境污染问题和查处的典型案件及时上报。省环保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对各市环保专项行动进展情况定期通报,并上报国家环保专项行动联席会议办公室。
(七)实行标本兼治,完善长效管理。
1.建立和完善政府环境质量负责制考核制度,落实地方政府环境执法监督责任。建立政府执行环保法律责任的监督、考核体系,制定环境管理行政稽查办法,制定实施环境保护行政责任追究制度。
2.积极推进治污设施的社会化运营及工业污染源监控自动化工作。在违法排污问题的整改过程中,尤其在太湖、淮河和长江流域等地区不能稳定达标工业污染源的整治中,要将安装在线监控装置、实行污染治理设施社会化运营作为重要措施,提高环境监管的水平和效能。
3.建立和完善企业环境行为自我约束制度。在加大环境执法力度的同时,要按照预防为主、疏堵结合的原则,加强引导和教育,提高企业自觉守法意识。推行企业环境行为定期公布制度、企业环保监督员制度,积极引导企业实施清洁生产和发展循环经济,从源头控制污染。
4.建立和完善公众参与制度。畅通“12369”环保举报热线,引导群众广泛参与环保专项整治行动。逐步建立公众监督制度、政府环境信息公开制度,保障群众的环境知情权、监督权。聘请各级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和工会、共青团、妇联等群众团体代表为环保监督员,集中社会各方面的力量,整治和严厉打击各种环境违法行为,纠正行业不正之风,切实维护群众环境权益,促进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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