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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环保厅等七部门全省2005年整治违法排污企业保障群众健康环保专项行动工作方案的通知

  (四)开展城市噪声污染综合整治。统一协调环保、公安、城管(市容)、文化、工商等部门,对各类生产、建设、生活、娱乐及交通噪声进行全面监控,加大控制噪声污染的环境执法力度。
  (五)集中整治城市大气污染。对严重影响群众生产生活的扬尘、异味、餐饮业油烟等问题进行集中整治。对火电、水泥、化工等大气污染物排放量大的行业加大监管力度,增加监督检查频次。对大气污染物排放超标的,要严格依法进行处罚。
  (六)对近几年开展环保专项行动以来查处的环境违法企业整改情况进行全面复查。对至今仍不能正常运行的污水处理厂,由省环保专项行动领导小组挂牌督办,限期解决。对管网不配套的,2005年8月以前必须制定具体方案,限期解决;对没有按要求征收污水处理费或挤占、挪用污水处理费的,2005年10月前必须纠正;对不正常运行治污设施,导致超标排污的,依法征收超标排污费;所有污水处理厂应按要求安装自动监控设备并与环保部门联网。各市在7月底前提交对污水处理厂的专项检查报告。
  组织力量解决2004年专项行动中集中整治的小炼焦、小造纸等连片污染问题,防止再次反弹。对于再次出现“十五小”、“新五小”企业和列入国家淘汰产品、工艺、生产能力目录的企业污染连片反弹的地区,要追究当地政府及有关部门的行政责任。各有关市在8月底前提交对连片污染问题进行专项检查的报告。
  对废弃危险化学品未做无害化处置的企业,一律责令立即整改。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予以处罚。
  (七)对钢铁、电解铝、水泥、电石、炼焦、铁合金、纺织、印染等行业违反建设项目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行为进行全面清理。按照国务院有关要求,逐一检查,逐一落实整改措施。整改不到位的,由当地环保专项行动领导小组挂牌督办,并向社会公布。加大对纺织、印染企业的检查力度,各市在7月底前上报严重违法排污的纺织、印染企业名单,8月20日前提交对纺织、印染企业的专项检查报告。
  (八)加强长江干流沿线、淮河流域、太湖流域和南水北调东线地区重点污染源的整治。认真贯彻落实全国重点流域水污染防治现场会、淮河流域水污染防治现场会精神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淮河流域水污染防治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04〕93号)、《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切实做好淮河流域水污染防治工作的通知》(苏政办发〔2005〕20号),开展太湖流域小化工集中整治行动,淮河流域2005年底前应淘汰落后生产能力、工艺、产品等专项检查。对淮河流域排放水污染物超标的企业一律实行停产整治;对虽能达标排放、但污染物排放总量仍然较高的企业,依法强制推行清洁生产,削减污染物排放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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