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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环保厅等七部门全省2005年整治违法排污企业保障群众健康环保专项行动工作方案的通知

  环保部门负责对企业环境行为的统一监管,提出专项行动中抽查重点企业名单,对查出的问题提出具体处理意见并及时移送有关部门。经济主管部门结合落实国家和省产业结构调整政策,检查确定应淘汰的落后生产能力、工艺和产品,并及时提请同级人民政府依法予以调整、取缔和关闭。监察部门负责监督检查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依法行政、履行职责、执行国家环保法律法规的情况,严肃查处环境违法违纪案件。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协助执行政府对违法企业下达的取缔关闭决定,依法注销或吊销其营业执照,取缔无照经营的不法企业。司法行政部门负责协调和指导环保法制宣传教育活动,营造良好的法治环境,对群众维护环境权益的行为提供必要的法律服务和法律援助。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加强对企业安全生产尤其是危险化学品的监管,防止因安全生产事故引发环境污染。
  三、整治重点
  (一)着力解决群众反复投诉的环境污染问题。各地要对群众通过电话、来信来访反映的突出环境问题认真进行梳理。凡群众投诉后2年内仍没有解决、群众反映仍较强烈的问题,一律由当地环保专项行动领导小组挂牌督办,专门制定解决方案,明确时限、落实责任、逐一解决。要将解决方案、时限以及工作进展情况向群众公布,接受群众的监督。
  (二)清理并纠正基层政府违反国家环保法律法规的错误做法。各级政府应对在招商引资、建立各类开发区等工作中下发的各类文件及导向性政策进行一次清理,检查是否存在限制行政执法部门监督检查、承诺企业包干缴纳排污费、违规不予处罚等违反国家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和国家产业政策、降低环保准入门槛的内容。凡是与国家现行法律法规及产业政策不相符的,要立即予以纠正。对于拒不予以纠正的,上一级环保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应公开曝光,并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三)开展集中式饮用水源地环保专项整治行动。各地要彻底摸清辖区内集中式饮用水源的分布、水源构成、水质状况及保护区划定情况;集中整治集中式饮用水源保护区内、保护区上下游3000米和乡镇饮用水源地周围1000米范围内工业污染源的违法排污问题;全面掌握农业面源、生活污染源和流动污染源的分布以及污染程度,对不合理的种植业、养殖业规划作出合理调整;对保护区内及周边范围内建设项目审批管理情况进行全面清理。制定饮用水源地污染事故应急预案并组织演练。编制本地区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规划,制定长效管理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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