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拓宽渠道,促进毕业生充分就业
(一)继续鼓励和支持毕业生到非公有制单位就业、自谋职业和自主创业,扩大毕业生的就业空间和渠道。按照宁党办[2004]77号文件规定,劳动保障厅要尽快建立和完善毕业生到非公有制单位就业的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和医疗保险等社会保障制度。财政厅要会同商业银行、劳动保障厅建立毕业生创业小额担保贷款。工商行政管理局要落实毕业生从事个体经营1年内免交登记类和管理类的各项行政事业收费及注册资本3年内分期注入的政策规定,为毕业生创业提供有利条件。
各级劳动保障部门要加大监察力度,规范用工行为,凡是用人单位录用毕业生,劳动保障部门都要监督其办理就业录用登记、劳动或聘用合同鉴证以及养老、失业、医疗、工伤等社会保险。对各类用人单位招聘毕业生不签订劳动或聘用合同,滥用试用期、随意延长劳动时间、拖欠和克扣工资、拒缴社会保险等违法行为,要依法予以查处,切实维护毕业生的合法权益。
(二)加大就业实习基地建设,切实把毕业生就业与实习有机结合起来。各高等学校和中等专业学校要充分发挥专业、学科优势,积极推行“订单式”人才培养模式,采取“工学结合”、“半工半读”等开放、灵活的形式,本着合作共建、双向受益的原则,主动同有关地方、社区和企事业单位建立相对稳定的关系,力争在2005年年底前每个学校建立5—10个规范的就业实习基地。高等学校强化实践育人的意识,切实加强实践教学环节,合理制定实践教学方案,完善实践教学体系。本科学生的课堂教学、论文答辩等应提前结束,最后一学期主要用于学生教学实习和求职择业。高等职业院校和中等专业学校要加大毕业生取得毕业证书和职业资格证书“双证书”的工作力度,争取在2005年实现与国家职业标准一致或相近专业(职业)的80%以上的毕业生取得“双证”的目标。
(三)努力开拓区外毕业生就业市场,打通向区外输送毕业生的通道。自治区劳动保障厅要将毕业生区外输出就业纳入自治区劳务输出工作的总体规划,通过各级劳动保障部门驻外劳务输出机构,加强与学校的联系,在沿海发达省区为毕业生联系就业岗位,有计划地向区外输送毕业生,缓解我区毕业生就业压力。
(四)继续实施“毕业生就业实习计划”,鼓励和引导毕业生到艰苦地区和行业、到基层就业。自治区教育厅要继续做好选拔1000名专科以上高校毕业生志愿者到山区九县支教的工作,补充宁南山区教师队伍;人事厅要继续做好安排1000名高校毕业生到机关事业单位就业实习的工作;劳动保障厅要续做好安排1000名高校毕业生到企业实习的工作。毕业生就业实习有关生活补贴和工作经费,按宁党办[2004]77号文件规定执行。要积极探索把毕业生就业与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结合起来,建立毕业生到基层、到艰苦地区、艰苦岗位工作的国家助学贷款代偿机制,具体办法另行制定。各地可根据自己的实际情况,实施“毕业生就业实习计划”项目,拓宽毕业生就业渠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