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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入贯彻《工会法》支持工会工作的通知

  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全面贯彻实施工会法,按照依法行政和全面建设法治政府的要求,不断拓宽民主参与的渠道。凡制定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法规、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要听取工会组织的意见;各级政府应当通过召开会议或者其他适当方式,向同级工会通报政府的重要工作部署和与工会工作有关的政策措施,研究解决工会反映的职工群众的意见和要求;研究制定劳动就业、工资福利、职业安全卫生保障等与职工利益直接相关的政策措施,要主动邀请工会代表并认真听取他们的意见;国有企业改制方案和国有控股企业改制为非国有企业的方案,必须提交企业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大会审议,并注意听取工会的意见;召开涉及职工利益和权益保障方面的会议,以及开展安全生产监督检查、事故调查处理等工作,要请工会组织参加;评选、表彰劳动模范等有关工作,要与工会共同研究并组织实施。要加大对宁政发[2004]45号文件贯彻执行情况的督查力度,确保文件规定的各项待遇都能落到实处;要坚持和完善政府与工会联席会议制度,协商解决涉及职工切身利益和工会工作的重大问题。还未建立联席会议制度的市、县(区)要尽快建立,充分发挥政府与工会联席会议制度在健全维权机制、协调劳动关系、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等方面的重要作用。
  三、建立健全劳动关系三方协调机制
  各级劳动保障部门要按照工会法的要求,会同同级工会组织和企业方面代表进一步加强三方协调机制建设,健全制度,明确责任,规范运作,并逐步向基层延伸。要定期研究和分析经济结构、产业结构调整和企业改制对劳动关系的影响,认真协商解决涉及劳动关系方面的重大问题。对一些带有普遍性、倾向性的问题,要加强经常性的协调与沟通,及时研究解决办法,充分发挥这一机制在协调劳动关系方面的作用。同时,劳动保障部门要会同工会组织积极指导和推动企业建立、完善劳动合同制度和平等协商、集体合同制度,指导和加强劳动争议调处工作,促进劳动关系的和谐稳定。
  工商部门要把企业签订集体合同作为“重合同、守信用”的评比内容,有关部门每年要对企业推行平等协商集体合同制度的情况进行一次执法检查,对履约率不高、职工满意率低的企业要限期整改。
  四、加强与工会组织的情况沟通和信息交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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