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行政许可申请不予受理的;
2.不在办公场所公示依法应当公示的材料;
3.未向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履行法定告知义务的;
4.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时,不一次告知申请人必须补正的全部内容;
5.不受理行政许可申请或者不予行政许可时,未依法说明理由;
6.依法应当举行听证而不举行听证;
7.索取或者收受申请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
8.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行政许可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行政许可决定;
9.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行政许可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
10.依法应当根据招标、拍卖结果或者考试成绩择优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未经招标、拍卖或者考试,或者不根据招标、拍卖结果或考试成绩择优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
11.擅自收费或者不按法定项目和标准收费;
12.截留、挪用、私分或者变相私分实施行政许可依法收取的费用等;
13.其他违反
行政许可法的行为。
对发生上述行为的,要责令改正。对性质严重,影响恶劣的,要严肃行政纪律,追究有关单位主管人员和其他人员的责任。
(四)依法督促有关行政机关加强行政许可实施后的监管。监督检查行政机关是否依法履行行政许可职责,加强对行政许可实施后的监管工作;认真受理和解决有关涉及行政许可的投诉。对在实施行政许可后不依法履行监管职责或者监督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要严肃追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责任。
四、方法步骤
对
行政许可法贯彻执行情况开展效能监察工作分四个阶段进行。
第一阶段:5—6月,摸底清理阶段。各部门要在摸清行政许可项目底数和明确行政许可实施主体的基础上,严格按照
行政许可法的要求,进一步清理行政许可设定的依据文件和行政许可事项,结合各部门的工作特点开展调查研究,制定工作方案。对取消、保留和调整的行政许可项目及所依据文件向社会公布,并设立举报投诉电话,接受社会监督。
第二阶段:7—8月,自查自纠阶段。按照对
行政许可法贯彻执行情况开展效能监察工作中明确的重点内容开展自查自纠,对存在的问题要督促有关部门制定切实可行的整改措施,建立和完善相关配套制度,探索建立“一个窗口对外”的审批和许可工作机制,简化手续,减少环节,提高工作效率和服务质量,方便群众办事。认真受理和查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违法和不当行政许可决定的投诉,做到件件有着落,并做好登记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