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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自治区监察厅、政府法制办公室《关于对行政许可法贯彻执行情况开展效能监察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自治区监察厅、
政府法制办公室《关于对行政许可法贯彻执行
情况开展效能监察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宁政办发[2005]83号 2005年5月8日)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自治区政府各部门、直属机构:
  自治区监察厅、政府法制办公室《关于对行政许可法贯彻执行情况贯彻执行情况开展效能监察的实施意见》已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关于对行政许可法贯彻执行情况开展效能监察的实施意见


  为了认真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和《建立健全教育、制度、监督并重的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实施纲要》以及《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加快责任政府法治政府建设步伐,全面推进依法行政,从源头上治理腐败,根据中央和自治区的有关要求和指示精神,现就对行政许可法贯彻执行情况开展效能监察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六大和十六届三中、四中全会以及国务院第三次廉政工作会议精神,进一步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加快政府职能转变和依法治区进程,保障行政机关依法有效地实施行政管理,促进行政许可法的贯彻实施,推动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
  二、基本原则
  (一)依法监督。根据依法行政的要求,按照法定职责和权限开展监督检查;督促有关行政机关依法履行职责,转变职能,提高工作效率和管理水平,方便行政管理相对人,高效率地解决行政机关违法或不当实施行政许可,侵犯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问题。
  (二)分级监察。按照法定管辖权限,各级监察机关和法制部门分级负责监督检查本辖区的行政机关贯彻执行行政许可法的情况。监察机关派驻机构会同有关处(室)负责监督检查驻在部门及所属系统贯彻执行行政许可法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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