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定编制员额。事业单位的人员编制根据应承担的工作任务和实际需要,并参照国家和自治区有关编制标准,按照精简、效能的原则,重新合理核定。各市、县(区)编制调整不得突破自治区下达的事业编制总量控制数。清理整顿中转制为企业的事业单位编制予以核销。区直各部门(直属事业单位)所属事业单位职能萎缩、任务不足、闲置两年以上的空编予以收回。
7.定人员结构。事业单位的人员编制结构按照国家和自治区的有关规定合理确定。要提高专业技术人员比例,压缩管理人员和工勤人员比例。
8.定领导职数。事业单位及内设机构的领导职数根据有关规定核定,并与事业单位的机构规格相一致。
9.定经费形式。对从事社会公益事业、提供社会普遍的公益服务、难以通过市场配置资源的,依据法律法规、受政府委托承担行政执行、执法监督的事业单位,有政策性收费且收取的经费纳入财政预算内管理的事业单位,经费形式确定为全额预算。对主要从事社会公益事业,通过市场运作或运用自身条件开展有偿服务,能够取得一定数量的经济收入,但不足以抵补本单位经常性支出的事业单位,经费形式确定为定额补助。通过市场运作,利用专门知识和技能开展有偿服务,获取比较稳定收入并能以此保证基本支出需要的事业单位,经费形式确定为自收自支。对确定为经费自理的事业单位,不再由财政拨付经费。
四、方法步骤
全区事业单位机构编制清理整顿工作从2005年5月开始,10月底基本结束,分三个阶段进行。
(一)调查摸底,制定工作方案(5月)。区直有关部门(直属事业单位)和各市、县(区)要对事业单位机构编制清理整顿工作进行动员和部署,统一思想认识,做好前期准备工作。在调查研究,摸清事业单位基本情况的基础上,研究制定本部门、本地区事业单位机构编制清理整顿工作方案,于2005年5月底前上报自治区事业单位机构编制清理整顿工作办公室审核后,由自治区机构编制委员会审批。
(二)组织实施(6月至8月)。区直有关部门(直属事业单位)和市、县(区)根据审批的清理整顿工作方案,组织实施事业单位的撤销、合并、转制。与此同时,对合并、保留的事业单位,由各主管部门(直属事业单位)提出“九定”方案,报同级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审核,由同级机构编制委员会审批后组织实施。
(三)检查验收(9月至10月),事业单位机构编制清理整顿工作结束后,区直有关部门(直属事业单位)和各市、县(区)要对本部门、本地区的清理整顿工作进行自查验收总结,并将结果上报自治区事业单位机构编制清理整顿工作办公室。自治区事业单位机构编制清理整顿工作办公室组织自治区有关部门对区直有关部门(直属事业单位)和市、县(区)清理整顿工作进行检查验收(检查验收的办法另行制定)和总结,并将检查验收的结果上报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