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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回族自治区党委办公厅、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区事业单位机构编制清理整顿工作的意见

  (一)优化调整事业单位的布局结构。遵循区域覆盖和就近服务的原则,按照区域经济和社会公益事业发展的要求,调整事业单位的布局结构,优化资源配置。
  1.应撤销的事业单位:所承担的行政管理职能已明确划入行政机关的;承担阶段性任务已完成的;原承担职责任务已不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需要没有存在必要的;成立两年以上,没有开展业务或业务量偏小,长期不出成果,没有明显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的。
  2.应合并的事业单位:职责任务相近,规模较小,效益不高的;因部门所有、条块分割而重复设置的;工作任务交叉,设置不合理的;随主管部门调整划转,需要进行合并的;同一部门所设多个行政执法机构的;使用相同或相近技术设备、手段的检测、检验、检疫机构等。
  3.应转制为企业的事业单位:现主要从事经营服务活动的已具备转制条件的事业单位,按有关政策改制为企业,退出事业单位序列。
  (二)实行“九定”,进一步规范机构编制管理。为了规范机构编制管理,对于合并、保留的事业单位,依据中央和自治区的有关规定重新确定“九定”方案。
  1.定机构名称。事业单位机构名称要体现事业单位的性质和特点,与党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企业的名称相区别。事业单位除授权承担行政职能的以外,一般称院、校、所、台、站、团、中心等,不能称厅、局、公司、学会等。不规范的名称要予以更名,加挂牌子的要严格控制。
  2.定隶属关系。要明确各事业单位的主管部门,规范对事业单位的管理方式。主管部门对事业单位的管理,主要是政策引导,监督管理,抓好领导班子建设和国有资产监管;事业单位在遵守党的方针政策和国家法律规定,保证完成自治区和主管部门下达任务的前提下,享有内部管理等方面的自主权,真正成为面向社会服务的独立法人。
  3.定机构规格。在国家和自治区尚未制定事业单位等级规格评定标准前,可参照行政机构的行政级别,确定事业单位相应的规格。直属事业单位机构规格不得高于同级人民政府工作部门的行政级别;所属事业机构的规格,不得高于同级人民政府工作部门内设机构的行政级别。
  4.定职责任务。要全面清理、准确界定事业单位的职责任务。对各单位职责任务要逐条逐项进行梳理和分析,明确哪些需要保留,哪些需要调整、转移、取消。事业单位承担的行政管理职能原则上要交归行政机关,一时难以划分的职能,在过渡期,可以由事业单位承担。事业单位的职责必须以有关法律、法规和机构编制部门的文件为依据,一经确定,不得随意变更。
  5.定内设机构。根据事业单位的规模和工作需要,合理设置内设机构。合并职能弱化、业务相近的机构,调整名不符实的机构,综合设置管理和后勤服务等非业务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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