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区县以上党政群机关实行编制实名制管理的范围是自治区级、市级、县(市、区)级使用行政编制的机关、承担行政职能的政府直属事业单位以及使用事业编制的群众团体机关。包括:党委、人大、政府、政协、法院、检察院、群众团体、民主党派机关,监狱、劳教系统,垂直管理部门,派出机构(含街道办事处、派出所、司法所),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党工委、管委会机关,承担行政职能的政府直属事业单位以及上述单位的工勤人员。
四、实行编制实名制管理的时间安排和方法步骤
全区各级机关、事业单位编制实名制管理工作从2005年5月开始,用四个月左右的时间分三步进行。一是在全区乡镇实行编制实名制管理;二是从2005年第二季度开始在全区县以上党政群机关实行编制实名制管理,第三季度完成;三是与事业单位机构编制清理整顿工作相衔接,适时在全区事业单位实行编制实名制管理。
编制实名制管理的实施工作分五个阶段进行:
(一)调查研究(5月上旬—5月中旬)。各市、县(区)和区直各部门、各单位要对机关、事业单位的编制及实有人员情况进行认真核查,摸清底数,研究提出实行编制实名制管理的实施方案。
(二)动员部署(5月中旬)。召开动员大会,对实行编制实名制管理工作进行动员和部署,提出任务和要求,明确政策和措施。
(三)自查自纠(5月下旬—6月上旬)。各地、各部门、各单位要对编制使用情况进行认真清理,对违反机构编制管理规定的问题进行纠正。
(四)按编定员(6月中旬—6月底)。各级机关、事业单位依据核定的编制及编制结构比例确定在编人员,经各市、县(区)党委、政府和区直各部门、各单位党组(党委)确认后,由同级编制部门建立“在编人员基本信息库”和“非在编人员基本信息库”,报自治区编制实名制管理领导协调小组及自治区组织、编制、人事、财政部门。县(区)在上报自治区的同时,须报地级市党委、政府,并抄送同级有关部门。
(五)分流人员。各市、县(区)和区直各部门、各单位要认真研究提出解决超编人员分流的政策措施和计划,做好超编人员分流工作。
五、建立健全编制实名制管理的长效机制
(一)严格执行空编进人审核制度和《机构编制管理证》制度,严禁机关、事业单位超编进人。各级机关、事业单位出现空编,确需补充工作人员时(包括任职、调入、安置军转干部和考录、招聘工作人员等),须先到编制部门对空编情况进行审核,在编制部门核定的编制、职数限额及编制结构比例内进行,优先从机关、事业单位符合条件的超编人员中选调,并严格按照《自治区党委办公厅、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强机构编制管理和监督检查工作的暂行办法>的通知》(宁党办[2004]39号)、《关于上收部分县(市、区)机构编制审批权的通知》(宁党办[2004]27号)等有关规定和程序办理。超编人员分流任务未完成前,不得招录新的工作人员。各级编制部门要依据人员变动情况及时调整各部门、各单位“在编人员基本信息库”相关内容,逐步建立与组织、人事、财政部门相连接的编制实名制管理信息系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