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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回族自治区党委办公厅、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在全区各级党政群机关事业单位实行编制实名制管理的意见

宁夏回族自治区党委办公厅、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在全区
各级党政群机关事业单位实行编制实名制管理的意见
(宁党办[2005]38号 2005年4月30日)


  为进一步加强对各级党政群机关(包括各级党委、人大、政府、政协、法院、检察院、群众团体、民主党派机关)、事业单位的编制管理,经自治区党委、人民政府同意,现就在全区各级党政群机关、事业单位(以下简称机关、事业单位)实行编制实名制管理提出如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实行编制实名制管理的重要意义
  机构编制管理是党和国家行政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加强国家政权建设的一项基础性工作。近年来,按照中央和自治区党委、政府的安排部署,各级机关、事业单位积极推进管理体制和机构改革,在建立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相适应的行政管理体制、改善机关事业单位运行机制等方面进行了积极的探索和实践。但是,还有一些地方和单位还不同程度地存在人员超编、混编混岗、职责不清、效率不高等问题。在全区机关、事业单位实行编制实名制管理,有利于进一步规范机关、事业单位编制管理,控制机关、事业单位人员无序增长、超编配备人员,有利于解决混编混岗甚至冒名顶替等问题,有利于提高工作效率,降低行政成本,减轻财政负担,促进经济和社会协调发展。各级党委、政府和区直各部门、各单位必须充分认识推行编制实名制管理的重要意义,进一步增强责任感,切实把编制实名制管理工作抓紧抓好。
  二、指导思想和原则
  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按照科学发展观和加强党的执政能力建设的要求,创新体制,完善机制,将编制与在编人员一一对应,把编制落实到具体人,加强管理,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促进经济社会协调发展。
  实行编制实名制管理,必须坚持以下原则:
  (一)统一领导,分级负责的原则。全区编制实名制管理工作在自治区党委、政府的统一领导下,由各级党委、政府分级组织实施。
  (二)严格管理,按编定员的原则。严格编制管理制度,各地、各部门、各单位要严格按照编制部门核定的编制数额、性质和结构要求确定在编人员。
  (三)积极稳妥、逐步推进的原则。机关、事业单位实行编制实名制管理,要有计划、有步骤地推进,态度要坚决,方法要得当,政策措施要到位。
  三、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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