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九)加强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管理。 今后项目建设单位向发展改革委等部门申报核准或审批建设项目时,必须附国土资源部门预审意见;建设项目预审实行分级预审,需国务院及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审批、核准的建设项目,由自治区国土资源厅提出初审意见,报国土资源部;涉及军事项目和国务院批准的特殊建设项目,建设用地单位可直接向国土资源部提出预审申请;需自治区人民政府及自治区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审批、核准的建设项目,由自治区国土资源厅提出预审意见。没有预审意见或预审未通过的,不得核准或批准建设项目。凡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没有农用地转用计划指标的建设项目,不得通过项目用地预审。
(十)加强村镇建设用地的管理。 要按照控制总量、合理布局、节约用地、保护耕地的原则,编制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村庄和集镇规划,明确小城镇和农村居民点的数量、布局和规模。鼓励农村建设用地整理,城镇建设用地增加要与农村建设用地减少相挂钩。农村集体建设用地,必须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村庄和集镇规划,并纳入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凡占用农用地的必须依法办理审批手续。禁止擅自通过“村改居”等方式将农民集体所有土地转为国有土地。禁止农村集体经济组织非法出让、出租集体土地用于非农业建设。改革和完善宅基地审批制度,加强农村宅基地管理,禁止城镇居民在农村购置宅基地。引导新办乡村工业向建制镇和规划确定的小城镇集中。在符合规划的前提下,村庄、集镇、建制镇中的农民集体所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可以依法流转。
(十一)严格保护基本农田。 基本农田是确保国家粮食安全的基础。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编,必须保证现有基本农田总量不减少,质量不降低。基本农田要落实到地块和农户,各市、县(区)要在5月底之前将基本农田保护责任书签订到村组和农户,并在土地所有权证书和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中注明。基本农田保护图件备案工作,应在新一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编后3个月内完成。基本农田一经划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或者擅自改变用途,这是不可逾越的“红线”。符合法定条件,确需改变和占用基本农田的,必须报国务院批准;经批准占用基本农田的,征地补偿按法定最高标准执行,对以缴纳耕地开垦费方式补充耕地的,缴纳标准按当地最高标准执行。禁止占用基本农田挖鱼塘、种树和其他破坏耕作层的活动,禁止以建设“现代农业园区”或者“设施农业”等任何名义,占用基本农田变相从事房地产开发。
三、完善征地补偿和安置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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