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严格依法查处违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规的行为。 当前要着重解决有法不依、执法不严、违法不究和滥用行政权力侵犯农民合法权益的问题。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和国土资源部门要认真贯彻执行《
宁夏回族自治区国土资源监察办法》的各项规定,切实负起执法监察责任,切实履行执法监察职能,加大土地管理执法力度,严肃查处非法批地、占地等违法案件。建立国土资源与监察等部门联合办案和案件移送制度,既查处土地违法行为,又查处违法责任人。典型案件,要公开处理。对非法批准占用土地、征收土地和非法低价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照《
宁夏回族自治区国土资源监察办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土地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和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渎职犯罪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对非法批准征收、使用土地,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还必须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二、加强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总体规划、村庄和集镇规划实施管理
(六)严格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总体规划、村庄和集镇规划修改的管理。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要严格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总体规划、村庄和集镇规划的编制和实施管理。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市总体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范围外,不得设立各类开发区(园区)和城市新区(小区)。严格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修改,凡涉及改变土地利用方向、规模、重大布局等原则性修改,必须报原批准机关批准。城市总体规划、村庄和集镇规划中建设用地规模不应超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村庄和集镇建设用地规模,城市总体规划、村庄和集镇规划也不得擅自修改。
(七)加强土地利用计划管理。 农用地转用的年度计划实行指令性管理,优先保障国家和自治区安排的重点项目。各市、县(区)使用跨年度结转计划指标必须经自治区国土资源厅核准。下达给市、县(区)的农用地转用计划不得突破。
(八)从严从紧控制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总量和速度。 加强农用地转用审批的规划和计划审查,强化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对农用地转用的控制和引导,凡不符合规划、没有农用地转用年度计划指标的,不得批准用地。对过去拖欠农民征地补偿安置费不能足额偿还的地方,暂缓下达该地区年度农用地转用计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