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
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的意见
(宁政发[2005]49号 2005年5月10日)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自治区政府各部门、直属机构:
《
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国发[2004]28号,以下简称《决定》)从我国国情出发,贯彻“十分珍惜、合理利用土地和切实保护耕地”的基本国策,针对当前土地管理中存在的突出问题,提出了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重大措施。《决定》的出台有利于实现土地利用方式的转变,有利于促进经济结构的调整和优化,有利于推进经济增长方式的根本转变。随着西部大开发战略的实施,我区城市化、工业化和农业产业化步伐日益加快,经济和社会发展对用地的需求不断增加,土地资源供需矛盾必将日趋突出。因此,必须正确处理保障经济社会发展和实行最严格土地管理制度之间的关系,深化改革,健全法制,统筹兼顾,标本兼治,更好地为我区经济社会发展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提供保障。为更好地贯彻落实《决定》精神,结合我区实际,现制定以下贯彻落实意见:
一、严格执行土地管理法律法规
(一)牢固树立遵守土地法律法规的意识。 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深入持久地开展土地法律法规的学习教育活动,深刻认识保护耕地的极端重要性,本着对人民、对历史负责的精神,严格依法管理土地,积极推进经济增长方式的转变,实现土地利用方式的转变,走符合我区区情的新型工业化、城市化道路。进一步提高依法管地用地的意识,要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合理用地。对违反法律法规批地、占地的,必须承担法律责任。
(二)严格依照法定权限审批土地。 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的审批权在国务院和自治区人民政府,各市、县(区)人民政府不得超越法律法规规定的权限审批土地。严禁规避法定审批权限,将单个建设项目用地拆分审批。
(三)严格执行占用耕地补偿制度。 各类非农业建设经批准占用耕地的,建设单位必须补充数量、质量相当的耕地,补充耕地的数量、质量实行按等级折算,防止占多补少、占优补劣。不能自行补充的,必须按照自治区的规定缴纳耕地开垦费。耕地开垦费要列入专户管理,不得减免和挪作他用。政府投资的建设项目也必须将补充耕地费用列入工程概算。
(四)禁止非法压低地价招商。 自治区人民政府将依照各市、县(区)基准地价制定并公布协议出让土地最低价标准。协议出让土地除必须严格执行规定程序外,出让价格不得低于最低价标准。违反规定出让土地造成国有土地资产流失的,要依法追究责任;情节严重的,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规定,以非法低价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罪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