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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回族自治区党委、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的决定

宁夏回族自治区党委、人民政府
关于进一步加强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的决定
(宁党发[2005]22号 2005年5月13日)


  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是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一项基础性工作。近年来,在各地、各部门的共同努力下,全区计划生育工作为自治区经济社会的全面发展做出了重要贡献。但也要看到,我区人口过快增长的势头还没有完全遏制,而且随着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进程加快,又出现了许多新情况、新问题,迫切需要我们采取有力措施加以解决。为贯彻中央和自治区的有关方针政策和精神,现就进一步加强我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作出如下决定。
  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认真落实科学发展观,围绕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和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宏伟目标,将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纳入我区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在降低生育水平的基础上,引导人口合理分布,改善人口结构,着力提高人口素质。进一步完善“依法管理、村(居)民自治、优质服务、政策推动、综合治理”的工作机制,积极探索建立有利于计划生育的社会保障体系,促进人口与经济、社会、资源、环境协调发展。
  二、目标任务
  在稳定和严格执行现行计划生育政策的基础上,采取政策推动、利益导向、部门配合、群众参与的方式,通过大力实施“少生快富”扶贫工程,力争到2008年底,使全区计划生育率达到85%以上,人口自然增长率控制在9‰以内,基本实现低生育水平。到2010年末,将全区总人口控制在635万以内,人口出生率控制在14‰以内。
  三、主要措施
  (一)重视人口发展战略的规划与研究。将人口问题纳入“十一五”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做到统一部署、统一实施。重视人口发展战略研究工作,自治区社科院要将人口发展战略研究作为一项重大课题,加强对人口发展态势、人口与经济、社会、资源、环境协调发展的关系、人口发展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关系等问题的研究,为自治区制定人口发展规划和宏观调控政策提供科学依据。自治区人口和计生委要主动配合社科院做好研究工作,发改委、财政厅、统计局等部门要给予大力支持。
  (二)加强法制建设。严格执行《宁夏回族自治区人口和计划生育条例》和有关文件精神。组织制定《宁夏回族自治区少生快富扶贫工程实施办法》、《自治区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办法》和禁止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和选择性别的人工终止妊娠的相关规定,进一步完善计划生育的奖励扶助、社会保障等优惠政策,健全人口和计划生育法规体系,完善计划生育信访案件查处和督办制度。充分发挥群众监督、人大监督、行政监督和舆论监督的作用,开通计划生育服务投诉热线电话,切实维护群众的合法权益。司法机关要依法打击非法为他人进行节育复通手术、摘取宫内节育器、假节育手术、假医学鉴定、非法鉴定胎儿性别和选择性终止妊娠以及出具虚假计划生育证明等违法犯罪行为。
  (三)杜绝计划外生育。禁止早婚、早育、不够间隔生育和超计划生育,对计划外怀孕的育龄妇女,经耐心细致的思想工作仍无效的要采取坚决果断措施。对做节育手术的育龄妇女,要通过安全手术、优质服务,大力降低手术并发症和事故发生率。对采取计划生育节育手术的育龄妇女要做到“六个一”到人,即:每人保证术后一斤牛奶、一斤鸡蛋、一斤面粉、一斤蔬菜、留院观察一天、住院康复一宿,所需经费由自治区财政给予补助,其中留院观察和其它服务费用由各县(区)自行解决。民政部门要严格婚姻登记管理,严把法定婚龄关,对工作失职、把关不严的违法违纪现象,要严肃追究有关领导和经办人的责任。民族宗教部门要教育和引导宗教界人士自觉遵守《婚姻法》等法律法规,不得为未到法定婚龄和未到民政部门进行婚姻登记的公民主持或举行结婚仪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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