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备案项目及提交材料
(一)使用复原乳生产液态奶备案
在液态奶生产加工中使用复原乳的生产加工企业,在使用复原乳生产液态奶前,必须到备案受理部门备案。备案应填写使用复原乳生产液态奶企业备案表(见附件1),并提交以下材料:
1.使用复原乳生产液态奶企业备案表2份;
2.营业执照、卫生许可证、企业代码证(不须办理代码证的除外)、食品生产许可证复印件各1份;
3.企业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
4.原料乳粉生产企业营业执照、卫生许可证、食品生产许可证复印件(原料乳粉来自国外的,应提供有关检验检疫证明复印件)各1份;
5.企业备案材料真实性自我声明1份。
(二)使用食品添加剂备案
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生产加工企业应在今年12月15日前,向备案受理部门备案其食品添加剂使用情况。备案应填写食品企业食品添加剂使用情况备案表(见附件2),可另附页(见附件3),并提交以下材料:
1.食品企业食品添加剂使用情况备案表2份;
2.营业执照、卫生许可证、企业代码证(不须办理代码证的除外)复印件各1份;
3.企业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
4.食品添加剂生产企业营业执照、卫生许可证、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已实施)复印件各1份;
5.企业备案材料真实性自我声明1份;
(三)委托加工食品备案
采用委托加工方式生产加工食品的,委托双方必须分别到备案受理部门备案。备案应填写食品企业委托加工食品备案表(见附件4),并提交以下材料:
1. 食品企业委托加工备案表2份;
2.双方营业执照各1份;
3.食品生产许可证(已实施)复印件1份;
4.双方签订的委托加工合同复印件1份;
5.企业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
6.企业备案材料真实性自我声明1份。
四、备案工作要求
1.食品企业生产备案工作可结合食品卫生许可证换(发)证和巡查工作进行,要加强宣传和发动工作,督促企业依法积极、主动、及时备案。
2.食品企业生产备案工作不得向企业收费。
3.对备案时涉及的企业商业性秘密,备案受理部门应做好保密工作。
4.企业备案资料要单独建档,及时汇总备案统计信息,发挥食品企业生产备案的作用,做好食品监管工作。
5.市食品生产许可证审查中心要按照新的备案分工,抓紧做好备案清理和交接工作。
6.要加强对食品企业生产备案的监督管理,食品企业不按规定报送备案的,按照有关规定处理。
7.食品企业委托加工的食品和使用复原乳生产的液态奶,要按照标识标注有关规定,正确标注。
食品企业生产备案工作对质量技监部门加强食品质量安全监管提出了新要求,各单位要高度重视,加强领导,狠抓落实,立即采取有力措施,认真开展食品企业生产备案工作。12月20日前,将备案工作情况报市局食品生产监督管理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