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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开展食品企业生产备案工作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上海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公布上海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公布第三批废止和自然失效文件的通知的通知》(发布日期:2009年4月30日 实施日期:2009年4月30日)废止(原因:《关于发布的通知》(沪质技监食〔2006〕71号)已替代)

上海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开展食品企业生产备案工作的通知
(沪质技监食[2005]407号)


各区县质量技术监督局、市食品生产监督所: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液态奶生产经营管理的通知》(国办发明电[2005]24号)和国家质检总局《食品生产加工企业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第79号令)要求,结合本市实际,决定即日起开展本市食品企业生产备案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备案受理部门
  市食品生产监督所受理本市特种食品卫生许可证获证企业的申请,各区县质量技术监督局受理辖区其它食品企业的申请。
  二、备案程序
  (一)申请
  1.食品企业下载或领取备案表,如实填写并备妥其它须提交的备案材料;
  2.食品企业向备案受理部门提交备案材料。
  3.受理部门进行形式审查,材料齐全的予以受理;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要求申请人在20个日内补正材料,同时将材料退回申请人。
  4.备案事项属于备案范围,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应当受理申请。
  5.备案受理部门受理申请后,应在5日内完成材料审查。
  实施现场核查和检验的,现场核查和检验时间不计入上款规定时间。
  合要求的在备案表上盖章,给予备案,1份由企业留存;对审查中发现不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及标准要求的,不予备案,退回材料,并依法进行处理。
  备案编号具体形式为:沪食备××××××××××。10位阿拉伯数字的前4位为受理机关编号,受理机关编号原则采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区划代码》(GB/T2260―2002)中市级行政区域代码的前4位;中间2位为备案项目编号,使用复原乳生产液态奶备案项目编号01,使用食品添加剂备案项目编号02,委托加工食品备案项目编号03;后4位为企业序号,企业序号自0001开始顺序使用。
  (二)企业名称、住所、生产地址、产品名称、规格型号、配方、生产厂或经销商、使用产品及最大使用量等备案重要信息发生变化时,应自变化之日起15日内重新备案。重新备案的备案表、提交材料及备案程序与首次备案相同;企业重新备案,其备案编号保持不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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