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诉人向市教委递交的《申请表》须由申诉申请人填写并签名。
市教委收到申诉申请人递交的《申请表》后,在5个工作日内书面答复申诉申请人是否受理申请。市教委在答复申诉申请人获准受理之日起25个工作日内,进行申诉处理,处理结果以书面形式答复申诉人,同时抄送有关学校。
(三)申诉申请人所递交的《申请表》应以直接或邮寄方式送达市教委,送达时间以市教委收件人签收或寄达地邮戳为准。市教委对于受理的书面答复,以直接或邮寄方式送达申诉申请人,送达时间以收件方签收回执或邮寄方邮寄凭证为准。本办法暂行期间,送达方式除直接和邮寄外,不采用其它方式。
四、申诉处理与处理结果答复
(一)市教委在处理申诉期间,对申诉事项所涉及的事实、理由、程序、证据、依据、定性、处分等情况进行调查复核。
(二)市教委在处理申诉期间,申诉方和学校方应遵循有关法规予以协助配合。
(三)市教委在处理申诉期间,申诉方和学校方不得再以其它任何方式及渠道求决相同申诉事由。
(四)市教委在规定期限内,经审查后予以“维持学校决定”、“建议学校撤消决定”、“建议学校变更决定”的答复,以书面形式答复申诉人,处理答复书同时抄送有关学校。
(五)市教委的处理答复书以直接或挂号邮寄的方式送达申诉人,送达时间以收件方签收回执或邮寄方挂号邮寄凭证为准。
五、其他
(一)市教委对于申诉作出处理与答复后,对于同一申诉人以相同事由向市教委再予申诉的,市教委不再予以受理。
(二)对接受成人高等学历教育的学生、港澳台侨学生、留学生的申诉参照本办法实施。
(三)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四)本办法由市教委负责解释
上海市教育委员会
二○○五年九月九日
编号:
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学生申诉受理申请表
年 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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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诉事│ │
│ 由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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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诉人│ │申诉人联系电话│ │
│ 姓名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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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申诉人身份证 │ │申诉人联系邮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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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申诉人联系地址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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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申诉人所在学校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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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申诉│ │
│ 人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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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诉人│□ 学校处理决定 │
│应提供│□ 学校复查决定 │
│的材料│□ 申诉人申诉理由 │
│ │申诉人认为需提供的其它材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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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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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诉申请人签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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