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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颁发“受理、处理、答复本市高校学生申诉暂行实施办法”的通知


  申诉人向市教委递交的《申请表》须由申诉申请人填写并签名。

  市教委收到申诉申请人递交的《申请表》后,在5个工作日内书面答复申诉申请人是否受理申请。市教委在答复申诉申请人获准受理之日起25个工作日内,进行申诉处理,处理结果以书面形式答复申诉人,同时抄送有关学校。

  (三)申诉申请人所递交的《申请表》应以直接或邮寄方式送达市教委,送达时间以市教委收件人签收或寄达地邮戳为准。市教委对于受理的书面答复,以直接或邮寄方式送达申诉申请人,送达时间以收件方签收回执或邮寄方邮寄凭证为准。本办法暂行期间,送达方式除直接和邮寄外,不采用其它方式。

  四、申诉处理与处理结果答复

  (一)市教委在处理申诉期间,对申诉事项所涉及的事实、理由、程序、证据、依据、定性、处分等情况进行调查复核。

  (二)市教委在处理申诉期间,申诉方和学校方应遵循有关法规予以协助配合。

  (三)市教委在处理申诉期间,申诉方和学校方不得再以其它任何方式及渠道求决相同申诉事由。

  (四)市教委在规定期限内,经审查后予以“维持学校决定”、“建议学校撤消决定”、“建议学校变更决定”的答复,以书面形式答复申诉人,处理答复书同时抄送有关学校。

  (五)市教委的处理答复书以直接或挂号邮寄的方式送达申诉人,送达时间以收件方签收回执或邮寄方挂号邮寄凭证为准。

  五、其他

  (一)市教委对于申诉作出处理与答复后,对于同一申诉人以相同事由向市教委再予申诉的,市教委不再予以受理。

  (二)对接受成人高等学历教育的学生、港澳台侨学生、留学生的申诉参照本办法实施。

  (三)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四)本办法由市教委负责解释

                           上海市教育委员会
                          二○○五年九月九日

                             编号:

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学生申诉受理申请表

            年  月

┌───┬────────────────────────────┐
│申诉事│                            │
│ 由 │                            │
├───┼───────────┬───────┬────────┤
│申诉人│           │申诉人联系电话│        │
│ 姓名 │           │       │        │
├───┴───┬───────┴───┬───┴───┬────┤
│ 申诉人身份证 │           │申诉人联系邮编│    │
├───────┴───┬───────┴───────┴────┤
│  申诉人联系地址  │                    │
├───────────┼────────────────────┤
│  申诉人所在学校  │                    │
├───┬───────┴────────────────────┤
│被申诉│                            │
│ 人 │                            │
├───┼────────────────────────────┤
│申诉人│□ 学校处理决定                    │
│应提供│□ 学校复查决定                    │
│的材料│□ 申诉人申诉理由                   │
│   │申诉人认为需提供的其它材料               │
│   │                            │
│   │                            │
│   │                            │
├───┴────────────────────────────┤
│                                │
│申诉申请人签字: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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