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颁发“受理、处理、答复本市高校学生申诉暂行实施办法”的通知
(沪教委学[2005]172号)
本市各高校、研究生培养单位:
现将《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受理、处理、答复本市高校学生申诉暂行实施办法》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受理、处理、答复本市高校学生申诉暂行实施办法
上海市教育委员会
二○○五年九月三十日
附件:
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受理、处理、答复本市高校学生申诉暂行实施办法
根据《
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2005年第21号令,以下简称《规定》),为了做好本市高校学生向市级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诉的受理、处理和答复工作,上海市教育委员会(以下简称市教委)特制定本暂行办法,请各高校遵照执行,并负责告知本校全体学生。
一、申诉申请人
本市各高校按计划招收的高等学历教育在校在籍学生。
二、申诉事由
依据《规定》,本市高校在籍学生向市级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诉的事由范围,包括申诉人所读学校对申诉人作出的取消入学资格处理、退学处理和违规、违纪处分事项,其中违规、违纪处分事项包括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开除学籍五项处分。除此以外的事由,不作申诉受理。
三、申诉程序和期限
(一)学校对学生作出处理或处分决定以及复查决定后,学生本人仍有异议的,可在收到学校复查决定书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向市教委提出书面申诉申请。在规定申诉申请期内未提出申诉申请的,市教委不再受理申诉人提出的申诉申请。
(二)申诉人向市教委提出申诉申请时,须填写由市教委统一印制的《申诉受理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申请表》可向学校学生管理部门或市教委(大沽路100号,邮编200003)索取,也可从市教委主办的“上海教育”网站(www.shmec.gov.cn)下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