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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物价局关于进一步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意见的通知

  增强市场价格行为的监管监督能力。各级政府及其价格主管部门要进一步完善和创新价格监管方式,拓展价格监管领域。进一步推广与完善价格和收费公示制度,从规范明码标价入手,以制止价格欺诈、价格垄断等为突破口,采取轮查、专项检查、重点检查、联合检查、告诫、通报等多种形式,加大查处各种价格违法行为的力度,特别是对群众反映强烈的教育、医疗、药品、农资、交通、房地产乱涨价乱收费等热点难点问题,要敢于执法、善于执法,切实解决对违法案件取证难、处理难、曝光难的问题,真正发挥法律的威慑作用,努力维护消费者的合法价格权益。要继续推进价格信用体系建设,完善价格信用信息采集、报送、发布制度,增强经营者价格自律意识。要整合行业协会等各种工作资源,建立健全城市、农村一体的社会价格监督网络,进一步强化价格社会监督。
  增强市场价格异常波动的应急应对能力。各级政府及其价格主管部门要根据《价格法》的规定和我省经济和社会发展需要,建立健全重要商品的储备制度及与之相配套的价格调节基金或风险基金,充实政府价格调控手段。要抓紧建立健全应对市场价格异常上涨的工作预案和工作机构,明确职责分工,规范应急程序,完善应急措施,使各级政府应对市场价格异常波动工作始终保持常备状态。
  增强价格管理的政府公共服务能力。各级政府及其价格主管部门要进一步转变职能和工作作风,加强机关效能建设,不断提高价格公共服务能力。要及时公开价格法规政策和办事程序,方便群众办事,自觉接受社会监督。要及时发布价格和成本信息,合理引导生产和流通。要以“12358”价格投诉举报电话为载体,层层落实价格举报工作责任,畅通价格投诉举报渠道,完善工作制度,规范办理程序,认真做好价格举报投诉受理工作,并着力提高价格投诉举报案件办理质量和效率,切实维护群众利益和社会稳定。
  四、加强价格法制建设,全面推进依法行政
  各级政府及其价格主管部门要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印发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的通知》(国发〔2004〕10号)和《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的意见》(浙政发〔2005〕3号),进一步加强价格法制建设,全面推进价格依法行政,努力形成权责明确、行为规范、监督有效、保障有力的价格行政执法体制。要紧密结合我省经济和社会发展实际,加快价格地方立法,健全价格法规体系,确保价格工作有法可依。各级价格主管部门要加强与其它执法部门的配合,进一步加大价格行政执法力度,紧紧围绕党委、政府的中心工作,突出重点,依法严厉打击各类价格违法行为,切实做到执法必严,为我省经济和社会发展创造良好的价格环境。要进一步深化价格行政执法责任制和价格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制度,将价格依法行政工作列入对各级政府和价格主管部门工作的考核内容。要进一步完善价格行政执法监督制度,各级政府及其价格主管部门在价格行政执法中要自觉接受人大的法律监督、政协的民主监督、法院的司法监督、媒体和群众的社会监督,确保公正执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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