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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物价局关于进一步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意见的通知

  各级政府及其价格主管部门要带头深入学习《价格法》,宣传《价格法》。各地要以纪念《价格法》实施一周年等活动为载体,围绕价格工作重点和群众关注的价格热点、难点问题,采取统一主题、上下联动、点面结合的方式向社会广泛宣传价格法律法规及相关政策,并注重在创新宣传方式、丰富宣传载体、提高宣传实效上下功夫。要切实加强重大价格改革措施出台前的宣传解释工作。要通过报刊、电视、网络等媒体,及时公布价格政策法规。要继续实施好“价格和收费阳光工程”,服务社会各界。通过加强价格政策法规的宣传,进一步增强全社会的价格法律意识,为价格工作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并使《价格法》及其配套法规规章真正成为规范政府价格行为、规范经营者价格行为和广大消费者维护自身价格权益的有力武器。
  三、增强调控监管能力,全面履行价格职能
  各级政府及其价格主管部门要着力增强价格的监测预警能力、政府定价的统筹调控能力、市场价格行为的监管监督能力、市场价格异常波动的应急应对能力和政府价格公共服务能力,以切实增强我省经济转轨、体制转变、社会转型时期的政府价格调控监管能力。增强价格的监测预警能力。各级政府及其价格主管部门要严格依照《价格法》二十八条的规定,建立并认真落实重要商品和服务价格监测制度,科学确定价格监测品种,完善价格监测体系,健全价格监测网络,调整、充实价格监测力量,密切关注、分析市场价格形势,准确把握市场价格走势,及时采取调控对策措施。
  增强政府定价的统筹调控能力。各级政府及其价格主管部门要进一步完善价格形成机制和政府定价机制,规范政府定价程序,强化政府定价责任,切实做到统筹兼顾,综合平衡,科学定价,民主决策。要按照《价格法》关于完善国家宏观经济调控下主要由市场形成价格的机制的有关规定,结合我省经济社会发展实际,依法、科学、合理地确定政府定价项目、定价内容、定价权限和定价范围。要严格执行价格听证、专家咨询论证、成本监审、集体审价等定价程序,充分听取意见,协调各方利益。要建立完善重大价格决策跟踪督查制度,及时了解价格政策贯彻执行情况和存在问题,及时提出改进措施,确保价格政策实施到位。要进一步强化价格行政决策过错责任追究制度,对越权定价、不履行法定程序、不遵守定价工作制度或工作失职、渎职,造成价格行政决策失误或重大社会负面影响的,要严肃追究相关领导和工作人员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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