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货物类(26项):电视机、电冰箱、摄影摄像设备、空气调节设备、计算机、打印机、传真机、复印机、速印机、投影仪、扫描仪、办公家具(5万元以上)、办公用纸、工作制服(5万元以上)、网络设备、医疗设备器械(20万元以下或应国际招标的除外)、档案保密设备(5万元以上)、灯光音响设备、电梯、锅炉、中央空调、汽车、摩托车、商业软件(5万元以上)、发电设备、办公设备耗材。
(二)工程类(1项):系统集成及网络工程。
(三)服务类(4项):软件开发设计(20万元以上)、交通工具维护保障、会议、培训(国内)。
以上项目应当委托集中采购机构采购。因特殊情况需实行部门集中采购或分散采购的,由省政府授权省政府采购管理办公室批准。
二、省级部门集中采购目录
消防部队技术装备(全省武警消防部队区域)、质量检测设备(全省质量技术监督系统)、普通教学仪器设备(全省教育系统)。
以上项目实行部门集中采购。省级有关主管部门应当对本部门(或本系统)所属各单位的上述项目进行集中后,依法自行组织集中采购,也可以统一委托集中采购机构或具有政府采购业务代理资格的采购代理机构进行采购。
按预算隶属关系属于市、县(市、区)的项目,采购单位应当按规定向同级财政部门办理有关政府采购手续后,委托省级有关主管部门实施部门集中采购。部门集中采购的具体办法,由省财政厅会同有关部门另行制定。
三、省级分散采购的限额标准
货物、服务类项目:单项预算金额为20万元或年度批量预算金额为50万元;
工程类项目:年度预算金额(或投资总额)为50万元。
集中采购目录以外,且在上述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项目,应当实行分散采购。采购单位可以依法自行组织采购,也可以委托集中采购机构或具有政府采购业务代理资质的采购代理机构进行采购。
四、省级公开招标的数额标准
政府采购的货物、服务类项目,单项或批量预算金额一次达到80万元以上的;非建设工程类项目,预算金额(或投资总额)达到100万元以上的,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应当采用公开招标采购方式。
政府采购建设工程项目的公开招标数额标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本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由省政府采购管理办公室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