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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陕西省老年人优待办法》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陕西省老年人优待服务办法(发布日期:2012年3月15日,实施日期:2012年5月1日)废止

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陕西省老年人优待办法》的通知
(陕政发[2005]31号)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
  《陕西省老年人优待办法》已经2005年省政府第17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陕西省人民政府
                         二00五年九月三十日

陕西省老年人优待办法


  陕西省老年人优待办法为保障老年人合法权益,进一步弘扬中华民族尊老、敬老的传统美德,做好对老年人的优待服务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和《陕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办法》,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凡户籍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年满70周岁以上的老年人,凭《陕西省敬老优待证》(以下简称《敬老优待证》),享受本办法的优待服务。
  第二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加强对老年人优待服务工作的领导。各有关部门在职责范围内做好老年人优待服务工作。鼓励和提倡有关单位和个人为老年人提供优待服务。
  第三条 老年人凭《敬老优待证》,可免费进入国有或国家投资为主体的公园、旅游景点、风景名胜区、博物馆、纪念馆等。在上述场所举办专项活动期间,门票可按半价收费。非国有经营的公园、旅游景点、风景名胜区、博物馆、纪念馆等,应履行尊老、敬老的传统美德和为老服务的社会责任,对老年人实行优待服务,具体措施由投资主体确定。
  第四条 老年人凭《敬老优待证》,免费使用收费公共厕所。
  第五条 老年人凭《敬老优待证》在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含民营和个体诊所)就医时,享受优先就诊、化验、检查、交费、取药、住院的服务。各设区市、县(区)级卫生部门,每年应为百岁以上的老年人免费体检一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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