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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城镇退役士兵安置工作的通知

  (三)认真落实已安置城镇退役士兵的工作岗位。各地要督促有关单位不折不扣地落实政府下达的安置计划,认真落实分配到本单位的城镇退役士兵的工作岗位;目前尚未落实工作岗位的,要在2005年10月底前予以落实。因接收单位原因导致城镇退役士兵不能按时上岗的,从当地安置部门开出安置介绍信当月起,接收单位要按照不低于本单位同工龄职工平均工资的80%,逐月发放生活费;目前未发生活费的,接收单位要在2005年10月底前全额补发。
  (四)切实维护城镇退役士兵的合法权益。接收单位要保证城镇退役士兵享受本单位同工龄、同岗位、同工种职工的一切相应待遇。非退役士兵本人原因、接收企业生产经营基本正常的,3年内不得安排下岗。对因企业破产、倒闭或停产半停产而下岗失业的城镇退役士兵,所在地政府要优先推荐其再就业。对符合《失业保险条例》和《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例》规定条件的,要及时提供失业保险和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市、县、区各级政府要加大对城镇退役士兵接收安置工作的督查力度,组织开展执法监察,对拒绝接收、变相拒收或损害退役士兵合法权益的单位,要责令改正,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二、大力推进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
  提倡和动员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是拓宽安置渠道,解决安置难问题的有效途径。各地要按照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的民政厅等部门《关于扶持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优惠政策的实施意见》(陕政办发〔2005〕37号)要求,积极创造条件,落实各项优惠政策,鼓励广大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为了进一步规范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工作,省上有关部门要抓紧制定出台《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办法》和《城镇退役士兵安置任务有偿转移金缴纳管理办法》等配套政策规定。
  各地要把落实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一次性经济补助作为推进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工作的重点来抓,通过地方财政预算安排等渠道筹措资金,确保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按时足额领取一次性经济补助。在已开展自谋职业试点的地方,对选择自谋职业但未领到一次性经济补助的城镇退役士兵,市、县、区政府要在2005年10月底前全部兑现。中央财政对退役士兵安置任务重和中西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退役士兵自谋职业一次性经济补助资金将予以适当支持。省上在转移支付中,对部分安置任务重且地方财力困难的市、县、区也将给予补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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