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城镇退役士兵安置工作的通知
(陕政发[2005]29号)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
最近,国务院下发了《关于
进一步做好城镇退役士兵安置工作的通知》(国发〔2005〕23号),再次重申了城镇退役士兵安置工作的各项政策,对安置时间、工作岗位和工资待遇等提出了具体要求。这充分体现了党中央、国务院对城镇退役士兵安置工作的高度重视,对于缓解城镇退役士兵安置难、上岗难、自谋职业难问题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为了认真贯彻落实国发〔2005〕23号文件精神,进一步做好全省城镇退役士兵安置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依法保障城镇退役士兵安置就业
各市、县、区政府要在现行法规政策框架内,不断强化政府调控职能,加大工作力度,抓好政策落实,采取有效措施,努力挖掘安置潜力和就业岗位资源,确保在规定的时限内安置城镇退役士兵上岗就业。
(一)坚决执行现行有关法律和政策规定。坚决维护《
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的严肃性,所有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不分所有制性质和组织形式,都有依法接收安置城镇退役士兵的义务。坚决纠正片面强调局部利益和困难,拒绝接收城镇退役士兵的错误做法。任何部门、行业和单位严禁下发针对城镇退役士兵的歧视性文件,严禁限制或禁止下属单位接收城镇退役士兵。凡与《
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以及国务院、中央军委和省委、省政府有关政策规定相抵触的部门或行业文件,一律不得执行。
(二)尽快将尚未安置的城镇退役士兵安排到位。各地要严格按照国发〔2005〕23号文件和省政府、省军区《关于做好2004年冬季退役士兵接收安置工作的通知》(陕政发〔2004〕52号)的要求,按时开出安置介绍信,及时移交档案,加快安置进度,如期完成去年的城镇退役士兵安置任务。同时,要组织民政、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等有关部门,对本地区历年来因各种原因未安置的城镇退役士兵情况进行一次全面清理,摸清底数,按照国防义务均衡负担的原则,及时拟订、下达安置计划,落实接收单位。各地务必于2005年10月中旬前开出所有安置介绍信,并督促有关单位尽快落实,确保城镇退役士兵真正上岗就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