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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城乡社会救助体系建设的意见

  (七)加快建立城镇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制度。各地要按照省建设厅等5厅(局)关于转发国家建设部5部委《城镇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管理办法》的通知(陕建发〔2004〕124号)要求,对符合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且住房困难的家庭实行廉租住房制度。可采取发放租金补贴、实物配租和租金核减等方式,有计划、有步骤地解决城镇最低收入家庭无房住问题和危房改造问题。
  (八)进一步加强再就业援助活动,推进就业援助制度化。在继续完善和贯彻落实各项再就业扶持政策的基础上,以城镇大龄下岗失业人员为重点,积极开展以送政策、送岗位、送技能、送服务等为主要内容的再就业援助活动,为大龄就业困难人员实现再就业创造有利条件。进一步加强劳务输出工作,把劳务输出作为加快贫困地区农民脱贫致富的重要途径抓紧抓好。不断完善农民工就业服务工作,整顿劳动力市场秩序,为农民进城就业创造良好条件。
  (九)积极实施法律援助。要按照《法律援助条例》和司法部等9部(局)关于贯彻落实《法律援助条例》切实解决困难群众打官司难问题的意见(司发通〔2004〕127号)要求,建立健全法律援助机构,增加财政投入,动员和组织法律服务机构积极为困难群众提供法律援助,切实保障困难群众的合法权益,努力使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困难群众都能获得法律援助,维护社会公平和正义。
  (十)完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制度。要按照自愿受助、无偿救助的原则,切实做好流浪乞讨人员的救助工作。进一步加强各级救助管理站建设,尽快建立起完善的救助管理网络和部门协调机制,切实保障流浪乞讨人员的合法权益。
  (十一)多渠道增加社会救助投入。各级财政都要增加社会救助工作的投入。省财政要加大对贫困地区的转移支付力度,转移支付资金要有一定比例用于社会救助工作。各市、县(市、区)要将各项社会救助配套资金纳入同级财政预算,确保及时足额到位,满足社会救助工作需要。各级政府要从土地收益中划出一定比例的资金,用于失地无业农民的最低生活保障支出。要广泛发动社会力量参与社会救助,积极开展社会捐助活动。鼓励企业、个人和其他社会团体创办民间慈善机构,扶危济困,奉献爱心。
  四、切实加强组织领导,确保城乡社会救助体系建设的顺利开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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