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继续完善城市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坚持动态管理,做到“应保尽保”,把符合条件的城镇居民全部纳入低保范围。做好分类施保工作,对低保家庭中因大病、重残、年老等丧失劳动能力的人员给予重点救助。根据经济社会发展的总体水平,科学合理地确定低保标准,既要保证低保对象的基本生活,又要有利于促进自主创业,实现自食其力。
(三)逐步建立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农村最低生活保障要按照低标准、小范围起步的原则,将“五保户”,因病、因残、因灾导致家庭丧失主要劳动力,难以维持日常基本生活的农村困难家庭纳入保障范围。各级都要认真落实《陕西省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暂行办法》(陕民发〔2005〕18号)。今后随着经济发展和财力增长,逐步扩大低保范围和提高低保标准。低保的具体标准和保障对象,由市、县(市、区)政府根据本地财力、消费水平等因素制定,报省政府审批后确定。各地自行调整标准引起的资金缺口,由各地自行负担。享受低保政策后仍有困难的家庭,通过临时救济解决特殊困难问题。
(四)认真落实好农村“五保”供养政策。市、县(市、区)政府要把符合条件的“五保”对象全部纳入供养范围,确保“五保”供养资金按月足额发放。“五保”供养标准应不低于当地村民平均生活水平。村级组织要整合利用农村集体房屋资源,加大“五保”对象的危房改造力度,着力解决农村“五保”对象的住房困难,为“五保”对象提供必要的照顾和帮助。要加快农村敬老院建设,提高“五保”集中供养率。积极鼓励社会资本和慈善机构投资兴办农村敬老院或资助“五保”老人,大力发展农村“五保”供养事业。
(五)积极推行城乡医疗救助制度。结合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试点工作的开展,今年在全省普遍建立起农村医疗救助制度,启动城市医疗救助试点工作。到2007年底,全面建立比较规范的城乡医疗救助制度。各地要管好用好中央和省上下达的医疗救助补助资金,并足额落实地方配套资金,逐步扩大基金规模,加大医疗救助的力度。各级卫生、药监和物价部门也要制定各类公办医疗机构对城乡医疗救助对象的医疗费用减免和基本药物优惠等配套政策。
(六)加大教育救助力度。巩固和完善在农村义务教育阶段贫困学生实行“两免一补”(即免杂费、免书本费,补助寄宿生活费),进一步完善奖(贷)学金办法,推进国家助学贷款工作,逐步增加资助经济困难学生专项资金,不断扩大资助范围,有效解决城乡低保家庭困难学生的上学难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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