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进一步完善事故应急救援机制。各地应结合本地区实际,抓紧制定切实可行的建设工程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完善事故应急处置机制。同时,建立和完善具有快速反应能力的应急救援组织,配备应急救援人员及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并定期组织演练,确保应急预案实施的可靠性。要督促建筑施工企业制定本单位及施工现场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做到组织落实、人员到位、设备齐全、物资充足、定期演练。一旦发生事故,做到以最快的速度、最高的效率实施抢险救援,最大限度地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三、转变方式,提高政府安全监管水平和能力
(一)加强建筑施工安全监督机构和队伍建设。各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建立健全建筑施工安全生产监督机构,重视建筑施工安全监督队伍建设,配备满足工作需要的安监人员并落实工作经费。各地要按年开工建筑面积每25万平方米不少于1名的标准配备专职安监人员,年开工建筑面积超过150万平方米的必须至少配备6名专职安监人员。加强对执法监督人员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执法业务的培训,切实提高监督执法人员的综合素质、依法行政水平和服务意识,建立起覆盖全行业的建筑施工安全生产监管网络体系。
(二)进一步改进建筑施工安全监管方式。各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受其委托的建筑施工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构要改变单一的、运动式的安全监督检查方式,逐步从监督检查企业施工过程实体安全,转变为重点监督检查企业安全生产责任制的建立与实施情况,以及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的落实、执行情况。要从以告知性的检查为主,转变为以随机抽查及巡查为主,根据《宁波市建筑工程质量和安全稽查管理暂行办法》(甬建质〔2004〕342号)有关规定,加快建立工程安全巡查制度,确定稽查重点,加强对企业违反建设工程强制性标准的查处。同时,各地要对企业的安全生产管理能力及现状进行评价,对企业实行分类管理,重点监管那些发生过事故、因施工安全问题受过行政处罚、有不良记录、信用差的企业,进一步增加其安全生产违法违规成本。
(三)强化建筑施工安全信用体系建设。充分利用网络信息技术,进一步完善建筑业重大质量安全事故报告和处罚信息系统,定期向社会公布企业安全生产不良记录。研究全市建筑市场管理信息系统建设总体规划,建立建筑业从业单位和人员信用评价体系信息系统,将企业及其从业人员日常的安全行为等信用情况进行记录或分级,并与市场准入等挂钩,增加企业失信的成本。加大安全生产社会舆论监督力度,完善安全生产举报制度,努力构建全社会齐抓共管的安全生产工作格局。
(四)建立建筑施工事故责任追究制度。建筑施工企业发生事故后,各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按有关规定,及时、准确进行上报,并依法予以查处。要坚持事故原因未查清不放过、责任人员未处理不放过、整改措施未落实不放过、有关人员未受到教育不放过的原则,依法追究事故直接责任人和有关负责人的责任。同时,对存在较大事故隐患不及时整改的,也必须依法查处责任单位和有关责任人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