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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建委关于进一步加强建筑施工安全管理工作意见的通知

  (二)我市建筑施工安全生产工作的总体目标。至2007年,全市建筑施工安全生产状况实现稳定好转,杜绝特、一、二、三级重大事故发生,减少四级事故发生,各类事故总量和死亡人数逐步下降,建筑施工百亿元产值死亡率低于全省平均水平。到2010年,全市建筑施工安全生产状况实现明显好转,事故死亡人数有较大幅度下降。至2020年,全市建筑施工安全生产状况实现根本性好转,事故总量和死亡人数等有关指标达到或者接近世界中等发达国家水平。
  二、落实责任,建立健全建筑施工安全监管长效机制
  (一)严格实施安全生产责任目标考核。各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进一步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目标考核体系,按照与市建委签订的安全生产责任书要求,把责任目标层层分解到每一个基层单位、落实到每一个施工人员。进一步明确企业安全生产管理责任,做到目标、职责、管理手段和奖惩措施明确,并定期组织考核。加强对企业责任落实情况的检查,把对企业安全生产责任落实情况的考核结果作为对企业实施分类管理的一个重要依据。
  (二)严格执行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制度。各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根据《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和省有关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的规定,进一步完善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制度和“三类人员”(建筑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考核制度。凡是没有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企业,一律不得从事建筑活动;凡是未经省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考核合格的“三类人员”,一律不得在相应岗位上任职。各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对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和“三类人员”的管理纳入建设工程项目管理的全过程。对那些安全生产制度不健全、生产条件不具备的企业,安全隐患不重视、不整改、不落实的企业,以及发生安全生产事故特别是群死群伤事故的企业,要坚决按照有关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向省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吊销其安全生产许可证,并对其有关从业人员坚决吊销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
  (三)进一步强化建筑施工企业内部安全生产管理。企业是安全生产责任主体。各县(市)、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依法督促建筑施工企业设置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现场配备专职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要根据《宁波市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及人员和项目部主要管理人员配备暂行办法》(甬建质〔2004〕371号)要求,抓好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建设和人员配备工作,督促企业按规定落实职责,建立健全企业内部安全生产保证体系。同时,督促企业完善工程技术责任制度,对一些高、大、难、新的工程和其它工程关键部位及重要环节的施工方案和安全技术措施,实施技术会审制度或专家审查制度。认真执行《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有关规定,建设单位在工程概算中应明确安全作业环境和安全施工措施的费用;施工企业应建立安全费用提取制度,每个在建工程按不低于施工合同价的1.5%提取安全费用。安全费用主要用于工程的施工安全防护用具及设施的采购更新、安全施工措施的落实和安全生产条件的改善。在工程招标投标时实行安全费用单列,施工企业不得为压低报价而随意降低安全费用。注重政府引导与市场导向相结合,研究建立安全生产激励机制,鼓励企业加大安全生产科技投入,研究适应现代施工需要、满足安全技术的新技术、新工艺。结合安全生产实际,大力推广安全适用、先进可靠的生产工艺和技术装备,坚决淘汰落后的生产工艺和机具设备,不断推进行业科技进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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