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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安监局关于宁波市安全生产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第十五条 事故现场及相关的证据应当妥善保护。因抢救人员、防止事故扩大以及疏通交通等原因,需要移动事故现场物件的,应当做出标志、绘制简图、或照相摄像,并作出书面记录,保存现场重要痕迹、物证。任何人不得破坏现场、毁灭证据。
  第十六条 事故调查组成员及有关专家应当具有事故调查所需要的知识和专长,并且与事故单位及有关人员没有利害关系。
  第十七条 事故调查组负有以下职责:
  (一)查明事故经过、人员伤亡和经济损失情况;
  (二)查明事故原因、确定事故性质;
  (三)确定事故责任,提出对事故责任者的处理建议;
  (四)总结事故教训,提出防止事故发生的措施建议;
  (五)提交事故调查报告。
  第十八条 事故性质分为:
  (一)责任事故:系指因有关人员过失而造成的事故;
  (二)非责任事故:系指由于自然界的因素而造成不可抗拒的事故,或由于当前科学技术条件的限制而发生的难以预料的事故;
  第十九条 在调查事故责任时,要按各级安全生产责任制的规定,分清事故的直接责任者、主要责任者、领导责任者:
  (一)其行为与事故的发生有直接因果关系的人,为直接责任者;
  (二)对事故的发生负有决定性作用的人,为主要责任者;
  (三)对事故的发生负有领导责任的人,为领导责任者。
  第二十条 事故调查报告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事故单位的基本情况及工程项目情况;
  (二)事故单位安全生产方面的制度规定以及安全生产措施的落实情况;
  (三)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经过和事故抢救情况;
  (四)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情况;
  (五)事故发生的原因;
  (六)事故的性质;
  (七)事故的责任划分,以及对责任单位和责任者的处理建议;
  (八)事故教训和应当采取的防范措施;
  (九)事故调查组成员名单和签名;
  (十)其他需要载明的事项。
  第二十一条 事故调查组成员应当在事故调查组的统一领导下工作,并对事故调查组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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