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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人民政府关于缓解中心城区“出行难”系列行动被停运车辆相关从业人员安置工作意见

宁波市人民政府关于缓解中心城区“出行难”
系列行动被停运车辆相关从业人员安置工作意见
(甬政发[2005]56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为全面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关于建立健全“加强公共服务,解四难、创四优”长效机制的实施意见》,加快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努力建设宜居宜业城市,市政府决定开展缓解中心城区“出行难”系列行动。现对系列行动涉及被停运车辆相关人员安置工作提出以下意见,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统一思想,高度重视人员安置工作
  (一)开展缓解中心城区“出行难”系列行动是推进市委、市政府“解难创优”工程的一项重要举措,是落实科学发展观和正确政绩观的基本要求。这次系列行动的重点是“三车”(摩托车、残的、人力三轮车)整治。被停止运营的残疾车主和大部分人力三轮车从业人员都是社会弱势群体,他们的安置问题关注面广、政策性强,各相关区人民政府和市级有关部门要把对这些人员的妥善安置作为顺利实施系列行动的关键和基础性工作抓紧抓好。
  (二)相关从业人员安置工作要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按照“优惠、平衡、统一”的原则,采取“解决当前生活出路和长远保障相结合,注重长远保障;经济补助和稳定就业相结合,注重稳定就业”的方针,坚持把整治交通环境与解决相关群体的实际困难作为一件综合性整体工作来抓,统筹安排好从业人员的生活、就业和社会保障,保持社会稳定,顺利推进系列行动。
  二、从实际出发,安排好被停运人员生活
  (一)有识别标识的残疾人专用车车主,在被停运至实现再就业期间,家庭收入减少,为了不影响他们的正常生活,应当给予适当经济补助。在规定期限内交车时,每人一次性发放3个月共计2400元的生活补助费。
  (二)要指导、协调、支持所在企业区分不同类别妥善安排好人力三轮车从业人员转岗期间的生活。对续聘人员,临时待岗的,在待岗期间,应参照对残疾车主的标准发给生活补助费;对解聘人员,应按有关法规足额发给经济补偿金。
  政府对企业按每个在册职工3000元给予补助。
  (三)有识别标识残疾车主进入企事业单位或就业平台后,以及人力三轮车企业内海曙、江东、江北、鄞州四区户籍的从业人员,年龄男满55周岁、女满45周岁的,可以选择在单位内退,所在单位应按扣除社会保险费以后每月800元的标准发给生活费。该生活费标准要根据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的变动和企业(单位)经营情况适时作适当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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