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县自行提高计划生育奖励扶助金标准的,提高部分由其财政自行解决。
五、奖励扶助金的发放和管理
(一)奖励扶助金的发放。
奖励扶助金,按照统一要求,建立奖励扶助对象个人帐户、实行专帐核算和直接拨付的办法、由银行或邮政等其他有资质的金融机构代理发放。奖励扶助金以年为单位计算,每年发放两次,一般于每年6月和12月各发一次。
(二)奖励扶助金的管理。
1.各级财政和人口计生部门负责奖励扶助金的预算决算。人口计生部门负责向财政部门提供奖励扶助对象人数和资金需求进度;财政部门建立奖励扶助金专户,将中央转移支付资金和各级配套资金集中管理、封闭运行,足额拨付到委托的代理发放机构;监督代理发放机构将奖励扶助金及时划转到个人帐户;通过年报向上级主管部门报告专项资金到位、发放和结存情况。
2.各级人口计生部门负责提供奖励扶助对象信息并及时掌握代理发放机构建立奖励扶助对象个人帐户的情况。
3.委托代理发放机构制定资金发放办法和操作规程,按照委托服务协议的要求和奖励扶助对象名单建立个人帐户,并将财政部门拨付的奖励扶助金及时足额划转到个人帐户;负责将建立个人帐户和资金拨付情况反馈给财政和人口计生部门。委托代理发放机构不得将奖励扶助金抵扣个人贷款和税款。
六、检查与监督
(一)省奖励扶助制度工作协调小组负责组织有关部门和社会中介机构每半年对奖励扶助制度运行情况进行一次综合评估和绩效考评,并委托有资质的社会中介机构对奖励扶助资金的到位、管理和发放情况进行监督。利用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信息管理和监控系统实行动态管理。
(二)省、市县两级每半年进行一次相关数据的汇总分析,及时反映专项资金落实情况。
(三)推行村务公开和群众举报制度。奖励扶助对象名单应张榜公布,并通过设群众信箱、公布举报电话以及接受群众来信来访等形式,对奖励扶助制度执行情况进行社会监督和舆论监督。
(四)市、县政府要协调人口计生、财政、监察等部门对奖励扶助对象确认、资金配套、资金发放、制度执行等情况进行检查监督。
七、奖励及责任
(一)把实行奖励扶助制度工作纳入当地人口与计划生育目标管理责任制进行考核。对在工作中做出突出成绩的单位和个人要给予表彰和奖励;在制度执行中出现重大问题、造成社会不良影响的,要追究地方主要领导及相关部门的责任。
(二)市、县配套资金不能及时足额到位的,取消其省级补助,造成损失的由市、县自己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