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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人口和计划生育局、省财政厅关于海南省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试点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6.市、县(区)人口计生局年审
  奖励扶助制度正式实行以后,每年市、县(区)人口计生局要组织乡镇计生办对奖励扶助对象进行入户调查,查验生存状况、证卡使用情况、奖励扶助金领取情况,同时按程序确认新增奖励扶助对象。因故未纳入本年度奖励扶助对象程序的,应纳入下一年度奖励扶助对象确认程序。对年内因死亡、再婚、户籍迁移等正常退出的对象进行注销。村(居)委会要及时填写《全国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对象信息变化情况报告单》(以下简称《报告单》)并及时报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须按规定时间将审核后的《报告单》集中报市、县(区)人口计生局,市、县(区)人口计生局集中审核后,要按规定时间报省人口计生局,省人口计生局审核后报国家人口计生委数据中心。对再生育或已确认并发放奖励扶助金后又发现不符合条件的要及时取消其资格,并追回全部奖励扶助金。
  (三)时间要求。
  1.申请人须在每年5月底前到所在村(居)委会登记,填写《个人申请表》。
  2.村(居)委会、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及市、县(区)人口计生局按政策的具体规定逐级审核,并在实行“三榜公示”的基础上,于每年8月31日前完成资格审查并确认奖励扶助对象,并于当年9月15日前报省人口计生局。
  3.市、县(区)人口计生局负责每年对奖励扶助对象进行年审,并将《报告单》个案等信息于当年9月15日前或次年3月15日前报省人口计生局。
  (四)奖励扶助金发放标准。
  经确认符合条件的奖励扶助对象,按每人每年600元的标准发放奖励扶助金,直到亡故为止。已超过60周岁的,以本制度开始执行时的实际年龄为起点发放。
  四、奖励扶助金来源和各级财政负担比例
  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金由各级财政按比例承担。按国家规定,我省比照西部开发有关政策的市、县享受国家西部优惠政策,奖励扶助资金中央财政和地方财政按8:2的比例承担;其它市、县享受国家中部优惠政策,奖励扶助资金中央财政和地方财政按5:5的比例承担。
  地方财政负担的资金由省和市、县财政按以下比例分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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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市县   │合计(%)│省级(%)│市县(%)│备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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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沙、保亭、五指│    │    │    │  │
│山、琼中、乐东、│ 100  │  100 │  0  │  │
│东方、昌江、陵水│    │    │    │  │
├────────┼────┼────┼────┼──┤
│临高、定安、屯昌│    │    │    │  │
├────────┼────┼────┼────┼──┤
│万宁、琼海、澄迈│ 100  │  70  │  30  │  │
│、文昌、儋州  │    │    │    │  │
├────────┼────┼────┼────┼──┤
│海口、三亚、洋浦│ 100  │  50  │  50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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