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出生于1933年1月1日以后且年满60周岁。
奖励扶助对象基本条件的政策性解释由省人口和计划生育局另行发文。
(二)奖励扶助对象的确认程序。
确认奖励扶助对象,应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和分级负责的原则,由县(市、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局确认,省、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局核查、监督,并报国家人口计生委备案。具体确认程序如下:
1.本人申请
申请人应在本人达到60周岁的前一年向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书面申请,连同本人身份证复印件和户口簿复印件一并交村(居)委会,由村(居)委会填写省统一制定的《海南省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对象申报表》(以下简称《申报表》)一式3份,交村(居)委会、乡镇(街道)计生办、县(市、区)人口计生局各1份存档管理。
2.村(居)委会审议并张榜公示
村(居)委会依据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对象的确认条件对申请人员进行审议,并通过村(居)民代表大会讨论,将讨论通过的对象名单在村务公开栏张榜公布7天。如无异议,村(居)委会在《申报表》上签注意见,连同申请人本人身份证复印件和户籍复印件,在规定的时间内报送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3.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初审并张榜公示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对村(居)委会申报的申请人资料入户核实,填写《见面调查表》,进行初审。将初审通过的申请人名单、婚姻生育情况、年龄等在其所在村委会政务公开栏张榜公示7天,同时设立举报信箱,公布举报电话,接受社会监督。如无异议,在《申报表》上签注意见,在规定的时间内报市、县(区)人口计生局。
4.市、县(区)人口计生局审核、确认并公布
市、县(区)人口计生局对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报送的奖励扶助对象进行复核确认,将复核确认的奖励扶助对象名册印发至各村(居)委会张榜公布。同时将奖励扶助对象名单、举报信箱、举报电话通过报纸、电视等大众传媒向社会公布,接受社会监督,并于规定时间内将确认的奖励扶助对象名册提交市、县(区)级财政部门和资金委托发放机构,市、县(区)人口计生局根据最终确认的奖励扶助对象名册建立奖励扶助对象个人信息档案。
市、县(区)人口计生局将本辖区内奖励扶助对象名单汇总后,报省人口计生局、省财政厅备案,海口市各区同时报海口市人口计生局、市财政局。
5.省人口计生局备案并抽查核对
省人口计生局对市、县(区)人口计生局提交的奖励扶助对象进行核准,并对确认工作质量进行抽查,将核准的全省奖励扶助对象人数和名册提交省财政厅,并报国家人口计生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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