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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人口和计划生育局、省财政厅关于海南省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试点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从2005年1月1日起,在全省开展对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实行奖励扶助制度试点工作。对农村没有违反计划生育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生育,现只有一个子女或两个女孩或子女死亡现无子女的夫妇,年满60周岁后,由中央财政和地方财政共同出资,给予每人每年600元的计划生育奖励扶助金。
  (二)目标。
  1.引导更多农民自觉实行计划生育,减少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出生的人口。
  2.建立资金管理、资格确认、资金发放、社会监督四个环节相互衔接、相互制约的运行机制,确保奖励扶助金发放到户到人。
  3.建立以政策性奖励扶助为主体、多种形式多种渠道帮扶为补充、相关经济社会政策配套的政策体系,建立有利于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的利益导向机制。
  4.缓解计划生育家庭的特殊困难,给予响应党的号召按照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实行计划生育的群众应有的回报,让其分享到经济社会发展的成果,减少农村新增贫困人口,促进我省“三农”问题的解决和经济社会发展目标的实现。
  (三)基本原则。
  1.统一政策,严格控制。制定奖励扶助对象的确认条件和奖励扶助标准。
  2.公开透明,公平公正。对奖励扶助对象张榜公布,逐级审核,实行群众参与、社会监督。
  3.直接补助,到户到人。依托银行或其它金融机构直接发放奖励扶助金。严禁任何单位或个人截留挪用、虚报冒领奖励扶助金和以扣代罚等违规行为。
  4.健全机制,完善管理。制订完善相关政策措施,逐步建立健全确保奖励扶助制度落实的管理、服务和监督机制,逐步形成以奖励扶助制度为主导的计划生育利益导向机制。
  (四)组织管理。
  成立海南省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工作协调小组,负责全省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试点工作的组织、协调、指导和监督。协调小组办公室设在省人口和计划生育局,负责奖励扶助制度试点工作的具体实施和检查。(协调小组及办公室成员名单和工作职责见附件)
  各市、县要相应成立奖励扶助制度试点工作协调机构,负责本市、县奖励扶助工作的组织实施。
  三、奖励扶助对象的确认条件、确认程序和奖励扶助金标准
  (一)奖励扶助对象确认条件。
  奖励扶助对象必须户籍在海南省且同时符合以下4个基本条件:
  1.本人及配偶均为农业户口或被界定为农村居民户口;
  2.本人或配偶曾经生育子女且没有违反计划生育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超生;
  3.本人及配偶现存一个子女或两个女孩或子女死亡现无子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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