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人口和计划生育局、
省财政厅关于海南省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
扶助制度试点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琼府办[2005]71号)
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
省人口和计划生育局、省财政厅制定的《海南省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试点工作实施方案》已经省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00五年七月一日
海南省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
奖励扶助制度试点工作实施方案
(省人口和计划生育局、省财政厅)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计划生育基本国策,有效控制我省人口增长,稳定低生育水平,鼓励引导广大农民自觉实行计划生育,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人口计生委财政部关于开展对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实行奖励扶助制度试点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4]21号)、《
海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和《人口计生委
财政部关于印发<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试点方案(试行)>的通知》(国人口发[2004]36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制订本方案。
一、对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实行奖励扶助制度的意义
对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实行奖励扶助制度,是“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在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中的具体实践,是进一步抓紧抓好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的重大举措,有利于促进农村人口与经济社会协调发展和可持续发展,为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创造良好的人口环境;有利于促进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向依法管理、利益导向和优质服务方向转变,进一步激发广大农民群众实行计划生育的热情和积极性;有利于从根本上扭转“越穷越生、越生越穷”的恶性循环,减少新增贫困人口,促进消除贫困,提高农民的生活水平;有利于遏制出生人口性别比失衡;有利于促进人口老龄化问题的解决和农村社会保障制度的逐步建立。
二、奖励扶助制度的内容、目标、原则和组织管理
(一)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