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十三)加强沿海乡镇文化教育和医疗卫生基础设施建设。 改造渔村中小学危房,整合教育资源,发展渔业职业教育,提高渔业劳动者素质。改造沿海乡镇卫生院,提高公共卫生保障水平,改变渔村脏、乱、差的状况。
切实做好《中越北部湾渔业合作协定》实施的各项工作,引导渔民和渔业经营者转产转业,妥善安置渔民生产与生活。省财政要安排资金积极扶持沿海海洋捕捞渔民转产转业。
(二十四)清理涉渔收费。 严格实行中央、省两级审批制度,凡未经中央、省审批的涉渔收费项目一律予以取消。重新审核所有涉渔收费项目,从低核定向渔民收取的各项费用。建立涉渔税费公示制度,任何单位不得向渔民收取公示以外的任何费用。对自立项目擅自向渔民收取费用的单位,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十、扩大开放,依法加强海洋综合管理
(二十五)解放思想,更新观念,进一步放宽海洋开发政策。 各涉海部门要破除一切阻碍开发海洋的思想观念,大胆创新,采取更加灵活有效的政策措施,加快海洋资源的开发利用。着力推进海洋资源开发机制的改革创新,进一步鼓励非公有资本进入海洋资源开发的各个领域,放宽准入条件和经营政策,大力发展海洋产业,充分调动社会各方面投资建设海洋基础设施的积极性,大胆进行产权改革,加快海洋基础设施建设。深化海洋开发项目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减少审批事项,简化审批程序,建立和完善审批事项的内容、程序、权限、时限、收费、结果等“六公开”制度。
(二十六)加强对海洋工作的领导。 成立省海洋经济领导小组,负责审定全省海洋经济发展规划、制定海洋发展战略和政策,协调重大海洋事务。各级政府要认真落实海洋经济发展规划和海洋产业发展政策,为海洋经济发展做好管理与服务。要科学利用海洋资源,依法审批海域使用项目,并在海域使用管理中逐步引入市场化机制,实现海域资源的综合效益最大化。各级海洋与渔业部门要切实履行海洋管理职能,强化海洋综合管理和海岸带综合协调职能。各级涉海部门要在海洋管理、发展规划、海洋信息等方面加强沟通与交流,建立科学高效的海洋综合管理体系和协调机制。
(二十七)建立健全海洋法规体系,加强海洋执法能力建设。 以海洋的基本法律为基础,加快海洋立法工作。抓紧制定《海南省海岛保护与开发管理办法》、《海南省海洋生态保护条例》、《海南省实施<渔业法>办法》(修正)、《海南省水生野生动物保护管理办法》和《海南省水产种苗管理办法》等,逐步建立健全海洋法规体系。建立健全我省海洋综合执法机构,省海监总队与省渔监总队实行一套人马两块牌子,履行我省海监和渔监职能。市县海洋与渔业执法人员参照公务员管理,其经费纳入市县财政预算。加强海洋与渔业执法装备建设,每年在省级财政预算中都要安排一定的资金,用于海洋与渔业执法装备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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