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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海南省委、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海洋经济的决定

  八、保护海洋资源环境
  (十九)保护海洋生物资源。 根据《海南生态省建设规划纲要》的总体要求,实施产业开发与生态环境建设相结合,实现海洋产业与生态环境建设协调发展。加强近海渔业资源保护,继续实行禁渔区、禁渔期和休渔制度。禁止使用炸鱼、毒鱼、电鱼等破坏渔业资源的捕捞方法。加强海洋水生资源繁育区的保护,扩大放流品种和规模,增殖优质生物资源种类和数量,支持人工鱼礁建设。加强海洋珍稀濒危物种保护。
  (二十)保护海洋生态系统。 保护珊瑚礁、海草床、红树林、河口、滨海湿地等海洋生态系统。组织开展海洋生态系统的调查与研究,开展受损生态系统的修复与恢复工作。严厉打击破坏珊瑚礁、海草床、红树林等违法行为。加强海洋自然保护区的建设与管理,鼓励选划海洋自然保护区和海洋特别保护区,对现有海洋自然保护区实施有效管理,海洋自然保护区要设立管理机构,人员和管理经费列入同级财政预算。严格执行海洋自然保护区相关法规,调整保护区范围或功能区,在保护区内适度开展旅游活动,必须依法审批。
  (二十一)加强海洋污染防治。 严格执行国家和地方规定向海域排放污染物的标准,控制陆源污染物排海。加强港口海域环境污染监管,重点抓好海口湾、三亚湾、洋浦港、清澜港等港湾的污染综合整治。加快沿海地区工业废水、城镇生活污水和垃圾处理设施建设。新建、改建、扩建海岸工程和海洋工程建设项目,必须依法执行环境影响评价、海洋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和“三同时”(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制度。加强养殖海域治理,科学确定养殖密度,鼓励发展生态渔业。重视农业污染源治理,发展高效农业,科学使用化肥农药。预防和控制海洋石油开发和海上石油运输溢油污染,建立海上溢油事故处理应急机制,减轻和消除溢油对海洋环境的影响。各级财政要逐步加大对海洋环境保护工作的经费投入。依法对直接向海洋排放污染物的单位和个人征收的排污费及倾倒费,必须用于海洋环境污染的整治,不得挪作他用。
  (二十二)积极推动无居民海岛开发与保护。 按照“保护为主,适度开发”的原则,加快无居民海岛的立法和规划工作,制定《海南省无居民海岛保护与利用管理办法》等法规和规章,完善无居民海岛开发利用的管理机制,严格审批程序,并试行无居民海岛使用权的招标或拍卖工作,积极引进资金,促进无居民海岛的适度开发。加强海岛及周边海域生态环境保护;海岛开发利用应保护生态环境,做好环境影响评价。申请利用海岛的单位和个人,必须制定《利用海岛的保护方案》,严格控制开发强度,保护海岛优美的自然景观。
  九、解决沿海群众生产、生活的突出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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