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1)帮助企业降低生产经营成本。 继续执行《海南省扶持大型企业项目投资优惠办法》,对投资5亿元以上的工业基建和技术改造项目,包括信息产业、污水处理、供水等建设项目,落实好免征出口关税、返还一定比例的地方分享的增值税和所得税及用地用水用电价格等优惠政策,土地出让金在同一地区同等工业用地地价的基础上优惠40%。研究制定对投资过亿元的大型项目的土地出让金分年度缴付、改收租金等实施办法,减轻投资者一次性投入负担。继续深化电价改革,合理调整供电价格,逐步降低大宗工业用电价格水平。鼓励用电大户投资电源项目开发,过网费按保本微利的原则核定。确保大型投资项目和重点企业的水源供应,在公共供水设施尚未建成的地方,经政府水务部门批准,允许企业先行自备供水。
(22)规范行政事业性收费。 市县以下政府以及省政府各部门不得设定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已经自行设定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一律取消。国家和省政府依法设定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一律实行目录管理,并向社会公布,接受社会监督。收费标准有上下限的,一律按下限收取;规定分多次收取的费用,不得一次性全部征收。加大对乱收费的查处力度。
(23)用足用好用活航权开放政策。 充分用好国家民航总局给予的三、四、五航权开放和中途分程权政策,允许境外航空公司在海南设立运营基地,增加经停海南的国际航班。对航空公司营运抵离或经停海南的国际、港澳航班缴纳的营业税,对海口美兰国际机场、三亚凤凰国际机场服务于国际航班、港澳航班而缴纳的营业税,对航空货物运输销售代理、仓储、快递等企业建设服务于海南的国际、港澳航班的货站、货仓而缴纳的土地出让金(地方留成部分)、建设性规费,对销售代理、仓储、快递等企业服务于海南的国际航班、港澳航班货物运输而缴纳的营业税,给予全额补贴时间延长到2008年12月31日。对抵离或经停海南的国际航班、港澳航班,给予一定的财政补贴时间延长到2008年12月31日。
(24)认真落实人员出入境政策。 对来自日本、韩国、新加坡等21个国家持普通护照5人以上的旅游团队15天内免办签证。除国家有专门的签证规定外,凡与我国有外交关系或者官方贸易往来的国家或地区的境外人员,到海南洽谈投资、贸易,进行经济技术文化交流、探亲、旅游,停留时间不超过15天的可以在海口、三亚口岸直接“落地签证”。台湾同胞可以在海口、三亚申领《台湾同胞旅行证明》。
(25)制定纳税人大额消费奖励政策。 鼓励纳税人在琼创业,对于在本省工商注册且税务登记的企业聘用的缴纳个人所得税的个人,可按其上一年度所缴个人工薪收入所得税地方分享部分80%的标准予以奖励,用于其在本省购买商品房、汽车等大额耐用消费品。个人奖励总额历年累计原则上不超过30万元。省政府要制定具体的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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