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8)完善税收优惠政策。 调整理财思路,按照有利于发展经济、涵养财源的原则,不折不扣地执行已有的、国家给予海南经济特区的税收优惠政策;与时俱进,依法制定和实施更加优惠的税收优惠政策。税赋征收标准设有幅度的,一律取下限,可收可不收的,一律不收。继续执行省政府《关于贯彻国务院[1988]26号文件
加快海南经济特区开发建设的若干规定》,在海南开办的企业,从事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均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在五指山市及民族自治县从事基础设施建设和生产性企业,从获利年度起,所得税10年免征、10年减半征收。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制定和实施我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减免管理办法。贯彻落实《
国务院关于鼓励支持和引导个体私营等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和《
海南经济特区促进私营个体经济发展条例》,对失业下岗人员、残疾人员等社会弱势群体开办的私营企业实行更优惠的税收减免和鼓励创业政策。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商务部等部门关于促进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进一步提高发展水平若干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5]15号)精神,参照中央对其他国家级开发区的政策,积极争取国务院对洋浦经济开发区实行更优惠的财政税收等政策。
(19)加大对重大项目的支持力度。 省工业发展资金、省财政资金要加大对前瞻性强、税收贡献大、容纳就业多、经济增长带动力强项目的支持力度。完善省工业发展资金使用办法,按照政府支持、市场化运作的原则,创新资金运作模式。发挥投资控股公司“孵化器”作用,加强与国家开发银行合作,为重大基础设施项目和公共事业项目的启动提供资本金支持。发挥省工业发展资金引导性带动作用,鼓励国家政策性银行、商业银行对重大项目和优势企业给予信贷支持,放大工业发展资金使用效应。按照建设公共财政的要求,省财政对高新技术产业、社会公益事业;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等,采取财政贴息、注入资本金、信用担保等方式给予必要的扶持。
(20)建立全省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 从省工业发展资金中拨出专项资金作为部分资本金,支持建立市县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引导积极性高和资信度好的金融机构加大信贷支持力度,解决个体私营等非公有制经济和中小企业融资难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