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切实解决司法判决执行难问题。 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关于转发<中共最高人民法院党组关于解决人民法院“执行难”问题的报告>的通知》(中发[1999]11号)精神,坚决杜绝地方保护、部门保护和行政干预行为,各级地方政府要带头执行司法判决,创造良好的判决执行环境。全省法院系统要集中清理执行难案件,加大执行力度,加快对查封财产的处置,促进沉淀资产的流转;完善和落实《海南省人民法院高消费限制令》,建立被执行人高消费举报奖励制度;银行、工商、土地、房产等部门要与司法部门积极配合,实行被执行人情况网上公开制度。
(9)营造良好的社会治安环境。 切实加强对投资项目建设工地、企业生产经营场所的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依法严厉打击扰乱企业生产经营秩序、侵犯投资者和生产经营者人身财产安全等违法犯罪行为,对直接参与的主要分子,对煽动、操纵和利用群众肇事的幕后策划指挥者必须依法予以严惩。对重大投资项目、大型骨干企业实行治安挂牌保护制度,对涉案金额大、影响恶劣的案件要挂牌督办,限时结案。凡因社会治安问题造成投资者重大损失的,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对企业保护不力的责任。
(10)规范执法检查行为。 对企业执法检查实行准许制度。除法律、法规明确规定的涉及公共安全、人身健康和财产安全的事项可以进行随机检查以外,其他检查都应纳入计划;执法人员进行随机检查,应由该执法人员的上级主管部门批准;两个以上部门对同一事项进行检查的,实行联合检查制度;企业就同一事项在三个月内已接受执法部门检查的,其他部门不得重复检查;执法部门进行检查不得增加企业法定项目之外的经济负担,不得妨碍企业的正常生产经营活动。严格控制党政部门的检查、评比活动。
(11)拓宽企业家参政议政渠道,提高企业家社会地位。 把符合党员条件的优秀企业家吸收到党内来。适当增加各级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中的企业家比例,增加企业家参政议政的机会。对为我省经济社会发展作出重大贡献的企业家,在评选劳动模范和其他先进个人时,应授予他们相应的政治荣誉。在制定经济社会发展规划、重大经济政策和部署重大经济工作时,要听取企业家的意见和建议。
三、提高行政效能和服务水平
(12)深化投资项目审批制度改革。 贯彻落实《
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对于企业不使用政府性资金建设的项目,一律不再实行审批制,区别不同情况实行核准制和备案制,依法办理环境保护、土地使用、资源利用、安全生产、城市规划等许可手续和税费减免的确认手续。凡列入国务院《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的项目,按照有关规定,分别由国务院或省政府投资主管部门进行核准。核准时仅需提交项目申请报告,不再报送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开工报告。凡未列入国务院《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的项目,除国家另有规定外,由企业按属地到市县政府投资主管部门备案。对于企业使用政府补助、转贷、贴息投资建设的项目,按照“谁出资、谁审批”的原则,由承担补助、转贷、贴息的政府审批资金申请报告。
(13)完善窗口服务制、直接办理制和社会服务承诺制。 在海口市、三亚市、儋州市、琼海市等外来投资较为活跃的市县和省直职能部门、省级以上开发区,因地制宜分别设立投资服务中心,推行“一个窗口对外、一条龙服务”的办理制度。凡是符合受理条件的投资项目,实行主办部门负责制,按照“集中受理、全程负责、协调各方、限时办结”的原则,由主办受理方一次性告知申报材料,并在规定的工作时限内办结,不得造成投资者多次往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