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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山东省委、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深化改革优化服务业发展环境的意见

  三、科学管理,规范服务,进一步完善体制环境
  (一)积极推进政府管理体制创新。适应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和加入世贸组织的要求,进一步划清政府行为与市场行为的界限,减少政府对微观经济活动的干预,对服务业发展降低门槛、破除垄断、取消限制、加强引导、科学管理,切实解决政府在服务业管理中的缺位、越位和错位问题。各级、各部门要与时俱进,树立新的服务理念,加快政府职能转变,构建行为规范、运转协调、公开透明、廉洁高效的行政管理体制,促进服务业发展环境的根本性改变。
  (二)深化行政执法体制改革。积极探索科学高效的管理办法,各职能部门要严格按照法律、法规赋予的监管权限履行职责,不得以任何理由干扰企业的正常经营活动。同一部门有多个执法机构的,要逐步整合设置,实行系统内综合执法。公安、质监、环保、卫生等部门要抓紧研究,年底前提出具体方案,尽快在本系统内推行。继续推行和完善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并逐步向其他领域延伸,解决多头执法、多层执法、重复执法问题。
  (三)系统清理规范收费项目。2005年底前,省财政、物价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在全省范围内清理规范针对服务业企业的收费项目。凡未经有审批权限的财政、物价部门核准的收费项目,要坚决予以取缔。今后,除国家法律和行政法规明确规定的以外,任何单位不得要求企业参加带有强制性的收费培训;凡是政府部门要求进行的培训,未经有审批权限的财政、物价部门核准,组织者不得向企业收取任何费用。各有关部门要于2005年底前提出本部门清理后的收费项目,报经省财政、物价部门审核同意后,向社会公示。各级政府要在权限范围内认真组织搞好本辖区收费项目的清理规范工作。
  (四)合理核定收费标准。物价、财政部门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合理确定各类项目的收费标准和额度。对可不收费的行政监管项目,坚决不收费;对确需收费的项目,严格控制自由裁量幅度,按标准收费;对已经确定的同一类收费项目,不得多级多部门以相同或相似名义重复收费;对按规定由财政或税务部门代收的费用,管理单位不得再次收费。对服务业的行政事业性收费,要严格按照省财政厅、省物价局每年度联合下发的山东省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目录执行,凡目录上没有规定的行政事业性收费行为均属乱收费,当事人有权拒缴并举报。
  四、加强组织领导,进一步完善配套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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