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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山东省委、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深化改革优化服务业发展环境的意见

中共山东省委、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
进一步深化改革优化服务业发展环境的意见
(鲁发[2005]24号 2005年6月26日)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六大和十六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进一步深化体制改革,转变政府职能,提高行政效率,创新发展机制,优化发展环境,促进服务业繁荣发展,特提出以下意见。
  一、深化改革,放宽准入,进一步完善市场竞争环境
  (一)建立统一、公开、公正的市场准入制度。认真贯彻落实国家和省关于促进中小企业和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政策规定,进一步降低门槛,激发和保护社会各方面力量投资发展服务业的积极性。一是加大改革力度,在电力、电信、铁路、民航、交通、石油等领域,引入竞争机制,允许非公有资本进入。二是加快完善政府特许经营制度,规范招投标行为,鼓励和支持社会资本通过多种形式参与各类公用事业和基础设施的投资、建设和运营。三是鼓励非公有资本进入社会事业领域,支持非公有资本参与公有制事业单位改组改制,以市场化、产业化为方向,促进科技、医疗、文化、体育等社会事业加快改革与发展。四是扩大开放金融服务领域,在严格监管、有效防范金融风险的前提下,允许非公有资本和外资进入区域性股份制银行和合作性金融机构。
  (二)深化体制改革,理顺政企、事业关系,维护公平的市场竞争秩序。对各类所有制性质的服务业企业,在企业资质、前置许可、登记注册等方面一视同仁,同等待遇。严格禁止行业主管部门新办经营性服务业企业干扰市场竞争秩序。对从政府机关剥离出来的宾馆、培训中心、服务中心等后勤服务机构,改革其原有资产、人员和经营管理体制,全面推向社会,平等参与市场竞争。对实行市场化经营的科技、文化、医疗、体育等服务业单位,按照“‘老人’逐步过渡、‘新人’新办法”的原则,理顺财政、人事和劳动关系,使其实现完全自主经营、自负盈亏,成为真正的市场竞争主体。
  二、消除限制,强化措施,进一步完善政策环境
  要深化价格改革,降低服务业企业生产和运营成本。逐步创造条件,使服务业企业在用水、用电等方面与工业企业达到同等价格水平。省物价部门要结合电力体制改革,逐步降低服务业用电价格,完善服务业用电峰谷电价办法。在用水方面,各地要从实际出发,按照有利于节约用水的原则,在逐步调高工业、居民用水价格的同时,对服务业用水价格不提或少提,使服务业用水用电价格逐步与工业持平。
  在投资核准、融资服务、财税政策、土地使用、对外贸易和经济技术合作等方面,加大对服务业的支持力度。积极拓宽服务业投资融资渠道,建立健全信用担保体系,促进金融机构扩大服务业贷款规模,提高服务业企业融资能力。按照加入世贸组织的承诺,进一步开放服务业利用外资水平。对符合税收优惠条件的服务业企业,按规定给予减税或免税。对具有典型示范性、发展潜力大的服务业项目,通过安排引导资金、提供贴息和补助等方式给予扶持。各地要按照“退二进三”、“腾笼换业”的原则和要求,在服务业用地方面给予积极支持,提高土地利用效率,加快城市化进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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