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进一步完善农村药品监督网络
(一)发挥部门职能作用,进一步健全农村药品监督网络。在现有药品协管网的基础上,以药品供应网络的延伸为契机,强化农村药品监督网络。农村药品监督网络由市食品药品监督稽查部门统一领导,以有关区和各县(市)级食品药品监督稽查部门为农村药品监督主体,以乡(镇)、村(屯)由市或县(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从社会聘请的农村药品协管员为补充(乡镇、村屯药品协管员为义务工作者,经当地组织或单位同意,可从当地干部和药品生产、经营企业、医疗机构等单位的从药专业人员中聘任)。各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要明确网络工作职责,认真培训监督协管人员,建立工作和考核奖励制度,不断创新监管机制,提高网络的工作效率,打击非法经营药品行为,清除假劣药品,保障农民用药安全。
(二)整合技术队伍,建立完善农村药品质量动态监测体系。以区、县(市)为单位,整合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技术队伍,装备药品质量快速检测车和监测设备,构建全市农村药品质量快速监测网络。农村药品质量监测要把连锁总部统一配送的药品集中监测作为重点,同时实施全方位动态巡回监测,有效监控零售药店和农村卫生所的药品质量。要建立农村药品快速鉴别筛选方法与农村药品监督抽验有机结合的机制,加强对农村药品的质量抽检和技术监督,加大对农村药品质量的评价和监测力度,认真实施药品质量公告及通报制度,遏制假劣药品向农村流动的势头,净化农村药品市场,为打击假劣药品提供技术支撑,保障农民用药质量。
(三)建立诚信制度和机制,营造良好的信用环境。要把对农村药品经营、使用单位的监督管理与开展诚信建设紧密结合,构建市、区和县(市)、乡(镇)、村(屯)四级药品安全信用分类管理体系,积极扶持诚信企业,严厉打击欺诈行为和坑农、害农的经营者。
四、积极推进农村药品供应网络建设
(一)坚持工作原则,推动农村药品供应网络化建设。一是市场化原则。为促进农村供药网络建设,体现公平竞争和按市场规律办事,通过政府引导,鼓励符合开办主体条件、具有一定实力的药品连锁企业建立农村供药网络。这些企业建立农村供药网络,设置村(屯)网点时,可不受规划、数量和间距限制。通过市场化竞争,促进优势企业成为农村供药网的主力军,从而保证药品质量,让农民得到实惠。二是为企业服务的原则。各地区、各部门要对符合条件开展农村供药网络建设的企业给予积极扶持,提高办事效率,主动协助企业实施供药网络建设。各县(市)、各部门要严格贯彻执行《行政许可法》,不得以任何理由阻碍、限制符合开办主体条件的企业进入本区域开展供药网络建设,努力创造宽松环境。三是区块网络化建设原则。以连锁经营方式建立的供药网络,应以有关区和县(市)为单位,在县(市)、乡(镇)和行政村连锁开办经营网络。在乡(镇)、村(屯)建立供药网络的企业,必须在有关区和县(市)政府所在地设置中心店,同时在乡(镇)级设立分店,在所在乡(镇)的全部行政村设置门店。四是网络一体化管理原则。在区和县(市)、乡(镇)、村(屯)三级设立连锁供药网络的企业,必须建立和实行网络内药品封闭、分级、统一配送、分级统一监督管理制度,实施以本企业城区药品零售价格为最高限价的农村药品价格下浮政策,最大限度让利于农民群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