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进一步加强规划专业队伍建设。各县(市)人民政府要采取切实措施,稳定城乡规划专业队伍,根据工作需要配备相应专业技术人员,不断提高规划队伍的政治素质和业务水平。要加强规划管理队伍建设,建立健全培训制度,加强职位教育和岗位培训,增强规划人员的综合素质,提高规划管理水平。
四、加强领导,进一步完善规划管理体制
(一)各县(市)人民政府要将城乡规划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及时协调解决城乡规划工作中的矛盾和问题。各县(市)人民政府的主要领导对城乡规划负总责,并将城乡规划工作列入年度工作考核目标。各县(市)要成立由政府主要领导为主任、规划主管部门有关负责同志为副主任的县(市)规划委员会,负责本县(市)城乡规划的决策、协调和监督工作;要将城乡规划工作经费纳入财政预算,切实予以保证。
(二)进一步健全规划管理机构,理顺规划管理体制。有条件的县(市)应当按照阿城模式成立规划局;条件不成熟的要确定固定的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纳入政府系列,统一行使规划管理权。城市规划管理权不得下放,擅自下放的要立即纠正。城市行政区域内各类开发区和旅游度假风景区的规划建设,均要纳入城市统一规划管理。开发区不得设立独立的规划管理机构,由开发区所在县(市)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统一负责开发区规划的组织制定和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审批。已设立的开发区规划管理机构,应作为所在县(市)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的派出机构,行使委托的建设项目建议权和规划实施监督检查权。
(三)严格规范工作程序,坚持依法行政。各县(市)要完善保障规划实施的规定、办法,严格城乡规划审批制度,公开审批程序,建立运转协调的工作机制,健全规范有序的管理制度,加强规划检查监督,从根本上保证各项规划的有效实施。各级领导要带头严格遵守城乡规划的法律、法规,自觉维护规划的严肃性和权威性。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要切实履行职责,认真坚持原则,严格遵守城乡规划和有关技术规范、规定。县(市)人民政府应当每年向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告城乡规划实施情况;向上级规划部门报告城乡规划实施情况。
哈尔滨市人民政府
二00五年九月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