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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县(市)城乡规划工作的意见

  (八)加强历史文化名城保护工作。各省级历史文化名城县(市)要认真执行已批准的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非历史文化名城及其他拥有各级别文物及历史建筑和遗存的县(市),要依据总体规划,结合当地实际情况,抓紧开展历史文化保护街区和文物保护单位等详细规划编制工作。要处理好危旧房改造与历史文化名城保护的关系,旧城内房屋维护改造方案必须先由相关专家提出咨询方案,并广泛征求意见后,由规划、文物、园林等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审批;危改项目规划方案必须有历史文化保护专项论述;历史文化保护区内的危房修缮改建项目,要在保护各级别文物及历史建筑和遗存的前提下,使危房得到改造,公共设施不断完善,居民生活条件得到改善,并延续原有街区风貌;历史文化保护区外的危改项目,要加强对文物、古树名木以及有保存价值历史建筑和遗存的保护。
  (九)加快工业小区和特色农业园区建设。各县(市)要按照土地利用规划,辟建一定规模的工业小区,引导乡镇企业向工业小区集中。小城镇内原有乡镇企业可通过土地置换进入工业小区,新建加工企业应集中建设在工业小区。结合农业产业结构调整,大力发展特色农业园区,增加农业产品附加值,推动农业向特色化、规模化发展。(十)进一步加强村屯建设规划编制工作。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按照人口向小城镇和中心村集中,乡镇企业、城市扩散搬迁等企业向工业小区集中,土地向农业适度规模经营集中和基础设施、各类专业市场统一规划配套建设的原则,加强村屯建设规划编制工作,充分发挥城镇、村屯规划对城镇和乡村发展与建设的引导和调控作用。
  三、采取措施,加强城乡规划实施管理
  (一)统一组织实施城乡规划,严格执行审批程序。城乡规划是城乡建设和管理的基本依据,城市规划区、集镇和村屯规划区内的一切建设活动必须遵守批准的规划。县(市)域城镇体系规划由县(市)级人民政府组织实施,有关部门要密切配合,采取有效措施,确保城镇体系规划的有效实施。规划部门应当认真执行《黑龙江省建设项目城市规划行政审批规程》,依据批准的总体规划、详细规划和近期建设规划,办理建设项目规划审批手续。各类建设项目必须符合城市总体规划、土地利用规划和国家产业政策。凡建设项目所在地段没有编制详细规划或者建设项目不符合详细规划的,不得办理规划许可证。未取得规划许可证的,不得批准用地和进行建设。对不经合法程序,在实施中擅自修改规划、违反规划的,要依法从严查处。城市建设项目报发展和改革部门审批前,必须首先由规划部门就项目选址提出审查意见;不得以部门文件、会议纪要等形式取代选址程序。
  (二)强化规划监督检查,严肃查处违法建设。认真贯彻执行有关法律、法规及规章,加强规划监督检查和违法建设查处工作,确保各项建设规划的有效实施。坚持查处违法建设处理到人的原则,对负有直接责任的各级领导干部要坚决追究其行政责任;对从事违法建设的开发建设单位、施工单位、设计单位要建立不良记录档案;对有不良记录的开发建设单位再申报项目时,要制定相应的限制措施。进一步加快规划监督管理立法工作,逐步完善城乡规划管理法规体系。建立和完善规划管理行政执法程序,形成严密的内部监督制约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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